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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施工安全小知识
    日期:2024-06-11 17:30 来源: 浦口区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一、如何判定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一)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二)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2.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3.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4.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

    (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

    (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

    (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

    (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三)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2.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

    3.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四)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2.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

    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4.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

    5.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


    (五)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2.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3.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4.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5.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

    6.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7.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六)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2.单榀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

    3.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七)施工临时用电方面,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八)有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2.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


    (九)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十)暗挖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

    2.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


    (十一)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十二)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如何识别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一)深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3m至5m,且与基坑底部边线水平距离两倍开挖深度范围内存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主干道路或地下管线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混凝土板厚350mm及以上,或混凝土梁截面面积0.45㎡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3.采用非说明书中基础形式或附墙形式进行安装的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安装工程;

    4.外挂式塔式起重机安装和拆卸工程;

    5.使用屋面吊进行拆卸的塔式起重机拆卸工程;

    6.架桥机安装和拆卸工程,使用架桥机进行的桥梁安装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导架爬升式工作平台工程;

    3.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用于装饰装修及机电安装施工的吊挂平台操作架及索网式脚手架工程;

    5.搭设高度8m及以上的移动操作平台架工程;

    6.无法按标准规范要求设置连墙件或立杆无法正常落地等异型脚手架工程;

    7.不能直接按照产品说明书中参数及安装要求安装的高处作业吊篮工程。


    (五)拆除工程

    1.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2.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3.经鉴定为D级危房且高度超过10m或单体面积超过5000m2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他

    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水下作业工程;

    5.地下隧道注浆帷幕工程;

    6.冻结法工程;

    7.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8.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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