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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须知
    日期:2024-10-11 09:55 来源: 浦口区城建局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根据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发改价费字〔2021〕830号)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项目,可按规定减征或免征配套费。

    (一)军队、国防、高新工程项目

    1.经军队职能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国防设施,免征配套费;

    2.经军队职能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经济适用房,免征配套费;

    3.经省高新工程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确认的高新工程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

    (二)保障性住房项目(含公共租赁房)

    1.纳入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免征配套费;

    2.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建住房,免征配套费;

    3.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配套费;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配套费。

    (三)社会民生项目

    1.全市范围内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经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

    2.符合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3.通过划拨、出让等方式取得的社会福利用地上,单独新建的养老机构,在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后,采用先征后返的方式给予配套费减免优惠,其中:公益性养老机构全额返退,经营性养老机构按照50%返退。返退面积以民政部门备案的“服务设施面积”为依据,返退对象为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缴费义务人),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四)中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小型仓储类)

    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新建中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小型仓储类),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500平方米,且经规划资源部门认定属于“信用承诺制”项目的,配套费征收标准降为零。

    浦口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