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42386635/2008-00067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意见 |
| 发布机构: | 浦口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08-03-24 |
| 生效日期: | 2008-03-24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 | ||
| 文 号: | 浦政发([2008])49号 | 关 键 词: |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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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区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强化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增强各级行政机关领导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南京市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工作规则》(宁政办发[2007]113号)和《浦口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浦政办发[2005]54号),结合“法治江苏合格区县”创建工作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对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项司法制度。行政审判的结果直接反映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的高低。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出庭应诉,既履行了法律义务,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它不仅有利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责任心,还可以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发现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的放矢地采取措施予以改进。各镇街、各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在行政诉讼中积极自觉地出庭应诉。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的范围和要求。
(一)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该项业务的行政副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1)本年度的第一起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2)代表区人民政府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3)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4)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5)上级机关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年度出庭应诉率不得少于50%。
各镇街、各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上述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三、强化监督,抓好培训,逐步提高辖区内行政应诉工作质量
各镇街、各行政部门应按要求具体明确本单位的行政应诉人员,并报区政府备案。在人员变动调整时,及时报区政府备案。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通过组织检查和参加旁听等形式,全面掌握全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与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全力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落实。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全区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培训、考核工作。参训人员经考核合格,颁发行政应诉资格证书。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情况下,应委派具有行政应诉资格证书的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确保行政应诉质量。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的考核范围,并将考核情况在全区进行通报。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检察院、区法院,区人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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