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42386635/2009-00030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组配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浦口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09-07-28 |
生效日期: | 2009-08-28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浦口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浦政发(2009)97号 | 关 键 词: | 关于印发《浦口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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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浦口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浦政发[2009]97号
关于印发《浦口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
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浦口区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浦口区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浦口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
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我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拆迁安置房(以下简称为“三房”)的建设与管理,逐步形成统一建设、集中安置、全面配套、规范管理的新局面,逐步实现拆迁“零过渡”,全面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根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和<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发[2008]116号)、《浦口区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管理实施细则》(浦政发[2008]10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拆迁安置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供应对象、销售价格和面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我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困难家庭,拆迁安置房的供应对象为集体土地房屋被拆迁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范围内“三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包括建设计划、支持政策、建设管理、供应管理和监督管理等。“三房”项目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建设管理,并专项用于所批准的安置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以需定产、属地管理”的原则,全区“三房”实行统一规划建设、统一资金调度、统一供应安置、统一属地管理。
第五条 区政府成立以区长为组长、分管区长为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参加的浦口区政策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区“三房”的建设、供应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区房产局(以下简称“区三房办”),负责“三房”建设管理工作的计划制定、供应审核和指导协调等。
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向区三房办统一上报全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年度供应计划;各征(用)地单位负责依据年度拆迁项目上报拆迁安置房的需求计划(包括安置地点、套数、面积、户型标准等),经区三房办审核后与建设单位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安置房的供应数量、标准、时序、资金拨付等相关内容。未纳入全区安置需求计划的拆迁项目原则上不予启动。
区规划局负责会同各相关单位、部门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牵头编制我区政策性住房建设发展规划,明确各安置区的选址布局、建设规模和基础配套等;负责“三房”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办理用地选址、工程规划等审批手续。
市国土资源浦口分局负责依据政策性住房建设规划,落实好“三房”建设的土地供应、用地预审、征地报批等工作。
区房产管理局是我区政策性住房的建设单位,依据全区政策性住房的总体规划和“三房”建设计划,负责制定具体地块的建设和投资计划;负责“三房”项目的建设实施。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本区“三房”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指导协调等工作。
区建设局、建工局负责指导项目建设,核发施工许可证、组织“三房”项目的竣工验收等工作,并落实相关配套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区物价局负责审核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负责制定拆迁安置房的年度指导价格,以及相关审核和监督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相关“三房”建设项目的启动资金筹集工作,以及对“三房”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区审计局负责对“三房”建设资金的专项审计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监督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本区“三房”建设、供应和管理中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各镇(街)及相关部门协助区房产管理局做好“三房”建设中的各项配合、协调工作。
第六条 全区“三房”小区均实行属地化管理,小区建成后,各属地镇(街)应按程序组织接管,做好后续服务工作,并统一负责辖区内“三房”小区的长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支持政策
第七条 “三房”项目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第八条 “三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具体免收费项目见附件)。
“三房”项目(含独立运作的危旧房改造项目)按照国家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暂免征收营业税。
“三房” 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作抵押的方式,向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 “三房”项目应结合实际需要,适度提高土地开发强度。为方便群众生活,降低建设成本,项目配建的机动车位应参照相关居住区设计规范中有关标准的下限配建,地上、地下设置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三房”小区在满足相关公共配套设施的基础上可按不超过总建筑面积2%的比例建设商业用房,计入建设成本,房屋产权为国有,由所在地区政府负责管理,其经营收益在扣除管理维护成本后主要用于补贴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支出。
第十一条 为实现资金平衡,“三房”小区可适当配建部分经营性用房,在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可上市销售,其销售收入在扣除所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后的剩余部分,专项用于平衡“三房”小区建设成本。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三房”项目开发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原则,可由区政府指定的政策性住房建设单位直接组织开发建设,也可采取项目法人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相关招投标工作,由区房产局牵头组织,区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区“三房”办具体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三房”建设各审批部门应建立政策性住房项目的审批绿色通道,主动服务,确保缩短时限。
第十四条 “三房”建设的各项环节均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确保达到标准适度、经济节能、居住适用。
第十五条 区房产局设立“三房”建设资金专户,统一资金使用和管理。相关“三房”项目的前期启动资金由区财政部门统一拨付到区房产局的“三房”建设资金专户;“三房”项目的承建单位负责其建设资金的筹集,并由区财政局、区房产局统一监管。
第四章 价格与供应管理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价格由建设单位根据成本核(测)算向区物价局申报,区物价局按照有关规定核定销(预)售基准价格。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价格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拆迁安置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年度指导价格由区物价局会同相关部门测算确定,并适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八条 “三房”项目实行收费卡制度,区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由区物价局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三房”项目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三房”项目基准价格由下列内容构成: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二)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道路及平整场地等前期费用;
(三)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等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四)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五)按照不超过本条第一至第四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的建设管理费;
(六)按照不超过本条第一至第四项费用之和的0.5%计算的供应管理费;
(七)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
(八)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的税金;
(九)按照不超过本条第一至第四项费用之和的3%计算的利润。
第二十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三房”项目价格: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二)用于开发经营企业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建设的各种费用;
(三)各种赞助、捐赠费用;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五)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三房”项目建设单位向区物价局申报定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价格申报表和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
(二)有资质的成本认定或监审机构出具的成本审核意见书;
(三) 项目建设的立项、用地批文及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四)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复印件;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拆迁安置房的销售实行政府指导价,其销售价格与实际建设成本有差额的,由相关征(用)地单位按相应比例进行分摊补足。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申购、审核、供应等制度按照专项文件规定执行;拆迁安置房的申购、选房、分配等管理工作由各征(用)地单位自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三房”的建设、分配、销售、管理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五条 区房产局应对“三房”的建设资金加强监管,专款专用。对于挪用、侵占及违规使用“三房”建设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三房”建设、供应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工作人员,将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为平稳衔接,已开工建设的“三房”项目仍由原建设责任单位负责实施,计划项目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凡以前政策规定等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新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浦口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拆迁安置房(政策性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费用明细表
主题词:
| 城乡建设 管理 通知
| |
抄送:
| 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区法院、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委各部门 |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09年7月28日印发
| |
会存档3份,共印90 份
附件:
浦口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拆迁安置房(政策性住房)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费用明细表
收费
部门
| 序号
| 收费项目
| 原收费标准
|
建设局
| 1
|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 150元/m2
|
2
| 工程定额测定费
| 建安工作量的1‰
| |
3
|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费
| 建安工程造价(不含设备)的0.6‰
| |
4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 建安工程量的1.2‰,五县2.3‰
| |
人防办
| 5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900元/平方米城区
2800元/m2(10层以上)
|
房产局
| 6
| 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
| 2.3元/m2七层以下;0.7元/m2
八层以上
|
发展和
改革局
| 7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2元/m2
|
8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8元/m2 (不能按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以实际用量每块砖0.05元)
| |
国土
分局
| 9
| 土地登记费
| 1000平方米以下110元/宗,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
10
|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
| 30元/m2
| |
11
| 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
| 5元/m2
| |
市容管理局
| 12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5元/吨
|
区建筑安装管理站代收
| 13
| 城市教育附加费
| 3%
|
14
| 地方教育附加费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