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42386635/2014-00182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报 |
发布机构: | 浦口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14-12-24 |
生效日期: | 2014-12-24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文 号: | 浦政发〔2014〕141号 | 关 键 词: |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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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浦政发〔2014〕141号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方案要求,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13〕150号)以及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宁政发〔2014〕159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第二阶段重点任务的意见》(浦委发〔2014〕15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目标
通过清理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完善行政审批流程,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管长效机制,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制保障的政府机构职能体系。力争到2015年全区行政审批事项明显减少,保留的审批事项办结时限明显缩短。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导向。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凡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逐步交由市场和社会来管理,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
(二)坚持重点突出。对全区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梳理,集中关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中具有重要影响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要求重点取消行政相对人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创造活力和市场自主调节作用发挥的事项。
(三)坚持规范高效。按照高效便民、公开透明的要求,进一步健全行政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区行政服务中心作用,规范管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优化流程、简化手续、压缩时限、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四)坚持强化监管。加强对行政审批运行的监管,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全面正确履行行政职能,切实转变“重审批、轻监管”,“重制约、轻服务”的状况。
三、主要任务
(一)认真开展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工作
1、承接市政府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认真贯彻落实宁政发〔2013〕293号、宁政发〔2014〕114及陆续下发的市政府文件,对下放的核准、审批和管理等事项切实做好相关承接工作,并对落实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区编办、区法制办、区各相关部门
完成时间:2015年12月底前
2、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按照全市要求,对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的事项取消或调整,严格执行清理后的非许可审批事项,待现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者调整到位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责任单位:区编办、区法制办、区各相关部门
完成时间:2014年12月底前
3、建立企业投资项目市场准入目录和负面清单制度。
(1)严格执行《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
(2)对企业投资建设《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3)对企业投资建设《目录》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禁止投资的项目外,实行备案管理。
(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目录》执行。
(5)项目核准机关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调控和监管工作体系,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
(6)探索建立企业投资项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完成时间:2014年10月(已完成)
4、放开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市场。
(1)调整施工图审查范围。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附属工程的地质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审查外,取消其余施工图设计审批。
(2)按照市级专项办法,明确审查机构设立要求、认定标准、申报程序,放开施工图审查机构市场准入,鼓励市场竞争。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
完成时间:2014年7月底前(已完成)
5、贯彻国家和省市规定,精简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国家、省市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相关政策文件,对执收单位的收费许可证进行变更,并做好非税系统的调整维护工作,对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按新标准进行调整。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各相关部门
完成时间:2014年7月底前(已完成)
6、精简评比达标表彰事项。
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清理规范达标活动的有关要求,对全区有关评比达标表彰的事项认真开展清理工作。明确全区党政机关创建达标活动的保留项目,严格落实相关规定要求。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各相关部门
完成时间:2014年8月底前(已完成)
7、建立投资项目并联审批。
按照“协同办理、信息共享、压缩时限”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依托区政务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平台,建立“牵头负责、抄告相关、限时办结、效能监控”的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运行机制,依托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管理系统,建立并联审批协同工作平台。
(1)立项环节。主要完成项目立项,即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2)用地环节。主要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或划拨手续报批。
(3)规划环节。主要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4)施工环节。主要完成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
(5)验收环节。主要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区行政服务中心、区发改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区住建局等相关部门
完成时间:2014年12月底前
(二)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制度
8、全面摸底核实现有行政审批事项。
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积极推进全区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
责任单位:区各相关部门、区法制办、区编办
完成时间:2014年12月底前
9、推进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
(1)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经核准的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除涉及国家秘密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外,一律通过网络等平台予以公布。公开清单包括事项名称、审批依据、实施机关、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审批期限、收费标准等要素和内容。
(2)完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系统,对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增加、调整或者变更过程和结果实行信息化管理。
(3)加强监督检查。对各部门在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之外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审批;擅自增加、减少或者更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前置条件和内容;将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审批环节、步骤拆分实施等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区编办、区法制办、区各相关部门
完成时间:2014年12月底前
(三)规范行政审批权力运行,完善政务服务体系建设
10、按照“三集中、三到位”原则,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全部进入区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
责任单位:区行政服务中心、区编办、区法制办、区各相关部门
完成时间:2015年1月底前
11、规范进驻事项动态管理。在市政务办的指导下,切实做好下放事项的进驻运行与日常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区行政服务中心
完成时间:2015年1月底前
12、对进驻区行政服务中心审批事项的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全面梳理,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中不完整、要件表述不清晰、获取途径不明确等问题,推进审批事项信息公开的合法真实完整,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责任单位:区行政服务中心、区各相关部门
完成时间:2015年1月底前
(四)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13、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推进与审批相关的中介机构市场化改革,实现与行政机关、挂靠事业单位机构、职能、人员、经费等全面脱钩。
责任单位:区编办、区民政局、区发改局、区行政服务中心、区各相关部门
完成时间:2015年2月底前
14、加强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监管,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对各行业主管部门设置或借备案管理等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的中介服务执业限制;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前置服务;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区编办、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行政服务中心、区各相关部门
完成时间:2015年2月底前
15、加强对咨询机构的管理,规范其服务行为。对指定机构的咨询作为审批的必要条件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区编办、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行政服务中心、区各相关部门
完成时间:2015年2月底前
(五)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
16、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管理制度。加强政策协调,严格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管理,在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以事定费,规范透明,避免项目和资金的交叉。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发改局
完成时间:2014年9月底前(已完成)
17、制定出台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意见。围绕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从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实施范围、购买形式、采购管理、绩效评价、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和操作流程。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民政局
完成时间:2014年9月底前(已完成)
18、制定出台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1)确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将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财务审计、宣传会展服务、法律服务、基本养老服务、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医疗保障和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政府出资商业保险、财务管理、绿化养护、道路保洁、职业技能教育和培训等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公共服务的领域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鼓励相关行业部门和单位将部分事务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承担。
(2)定期修订完善指导性目录。根据各行业部门和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实际效果和工作需要,对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民政局
完成时间:2014年9月底前(已完成)
(六)健全行政审批长效和配套机制
19、强化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事项的后续监管。
(1)对下放的审批事项,承接审批的管理部门抓紧制定管理方法,明确审批对象、内容和条件,规范审批程序,向社会公布。
(2)对交由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项目,由相关部门加强指导,行业协会制定具体办法,加强协调,规范行为,做好服务。
责任单位:区各相关部门、区编办
完成时间:2015年2月底前
20、完善行政审批事项制度改革配套措施。
(1)完善规范性文件事前合法性审查、事后备案监督和定期清理制度。
(2)加强职能管理,按照机构编制与职能相匹配的原则,优化调整部门“三定”规定。
责任单位:区法制办、区编办
完成时间:2015年2月底前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政府建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统一指导协调全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研究解决审批制度改革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总召集人,分管领导任召集人,区政府办及区编办、发改局、财政局、民政局、法制办、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改办)设在区法制办。
(二)明确责任分工。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区审改办要切实加强全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协调和组织联络工作,各相关部门要从改革大局出发,协调联动、互相支持、通力合作,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三)加强监督检查。区政府将适时组织区有关部门采取联合检查、重点抽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加强督查,积极受理投诉举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设定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凡违法设定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违法违规进行行政审批收费、推诿拖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将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注重宣传引导。切实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回应群众,凝聚共识,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建立社会参与机制,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参与和推动改革的主动性、创造性。建立健全与公众、企业有效沟通协调机制,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抄送: | 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区法院、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委各部门 |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