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42386635/2017-00234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意见 |
| 发布机构: | 浦口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17-10-13 |
| 生效日期: | 2017-10-12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最低保障意见》的通知 | ||
| 文 号: | 浦政办发〔2017〕101号 | 关 键 词: | 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最低保障意见》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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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最低保障意见》的通知
浦政办发〔2017〕10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最低保障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浦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最低保障意见
一、被征收人、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称直管公房承租人)在本市仅有一处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住宅,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决定之日由政府定价的最小户型征收安置房总价,可享受该征收项目征收安置房最小户型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安置,被征收房屋不再补偿。
二、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且获得的房地产评估价格低于45万元的,征收补偿款补足至 45 万元;符合货币安置奖励费有关规定的,在 45万元基础上计算货币安置奖励费。
|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人武部 | |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7年10月1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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