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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742386635/2019-51700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组配分类:    机构设置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11-06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南京市浦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及联系方式
    文  号:     关 键 词: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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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浦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及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南京市浦口区珠江路5号

    办公时间:9:00-12:00,14:0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25-58153159

    职能配置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发〔2018〕9号)、《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苏发〔2018〕32号)、《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委办〔2019〕10号)和《中共南京市浦口区委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委发〔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京市浦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浦口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区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政策法规和规划,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市场相关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负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工作。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贯彻执行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就业援助制度;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以及外国人来华工作政策。

    (四)负责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实施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实施养老保险全国和省统筹办法以及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组织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监管调控,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人才工作,拟订人才资源开发规划;组织实施重点人才工程和项目计划;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及专家选拔、培养、服务工作;贯彻落实吸引留学人员来本区工作或定居的政策;贯彻执行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贯彻执行职业资格相关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七)贯彻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对劳动标准执行实施监管;贯彻落实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协商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八)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事业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落实企业人员收入分配的调控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和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九)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受理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十)组织实施国家表彰奖励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实施相关区级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创建评比达标表彰有关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开展的区级表彰奖励活动。

    (十一)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发布和政策业务咨询工作。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职能转变

    1.将公务员考试录用、职位管理、考核奖惩以及培训和工资福利等公务员管理职责划入区委组织部。

    2.将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管理职责划入区科技局。

    3.将军官转业安置职能划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对集中行政权力事项交由区行政审批局行使后,承担监管责任,健全审批、管理、监督运行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科)。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和机关事务管理等工作;承担综合文字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牵头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负责信访、12345政务热线工作,协调处理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负责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牵头组织实施;统筹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改革事项,并对改革任务推进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综合管理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普法教育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行政审批服务相关工作,并限时办结;承担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负责党建、纪检、宣传、统战、作风行风建设、群团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退休干部服务与管理工作。

    (三)就业促进科。拟订就业创业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及就业援助、特殊群体就业等政策,参与拟订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落实失业监测预警制度;承担区促进就业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承担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指导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按照事业单位管理规定和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核准、报批及岗位聘用事宜;负责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岗位聘用预审,承办事业单位科级职务的审核批复及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组织开展事业单位年度统计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综合管理,指导并监督公开招聘组织实施工作;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负责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综合管理,并承担部分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国家和省市相关专家人才的选拔培养、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服务指导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工作;负责重点人才工程和项目;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驻区企业人才安居申请初审,配合开展企业人才日常管理与统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五)劳动关系科。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劳动关系政策,指导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负责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等执行监管;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贯彻落实省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贯彻落实劳务派遣政策及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承担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省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预防工作的开展;依法指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及重大案件的处理;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政策法规;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组织指导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六)工资福利科。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工资福利和离退休相关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承办国家和省市开展的表彰和奖励活动;拟订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授权承办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开展的区级表彰奖励活动;承担国家、省、市表彰奖励获得者及荣誉称号获得者的管理等工作;承担创建评比达标表彰有关工作。

    (七)社会保险科。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指导公费医疗工作;贯彻省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和被征地人员享受养老待遇资格的认定工作;负责工伤认定;依法对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工伤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辅助器具配置支付范围和标准;组织实施工伤预防、补偿和康复工作;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贯彻落实社会保险(障)基金(资金)管理办法;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基金政策执行情况及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和风险防范工作。

    (八)培训和职业能力鉴定科。拟订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人员的培训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城乡劳动者的培训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力资源开发和职业能力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拟订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定,负责职业能力鉴定机构的管理工作;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负责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作;指导职业技术培训机构业务工作;指导区内企业开展在职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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