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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742386635/2019-51685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组配分类:    机构设置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11-06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南京市浦口区行政审批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及联系方式
    文  号:     关 键 词: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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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浦口区行政审批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及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南京市浦口区象山路4号浦口市民中心

    办公时间:8:30-12:00;13: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25-69659099

    职能配置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发〔2018〕9号)、《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苏发〔2018〕32号)、《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委办〔2019〕10号)和《中共南京市浦口区委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委发〔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京市浦口区行政审批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挂南京市浦口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区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有关行政审批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政务服务热线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拟订政务服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创新和完善相关工作体制机制。

    (二)负责相对集中行政权力事项的行政审批职责,以及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勘验、专家评审、技术论证和社会听证等工作,并对审批行为和审批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负责全区“放管服”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承担区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同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全区重点项目代办服务工作。

    (四)负责审批机制创新,完善与区级其他部门及上级政府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办法和协调配合机制,优化审批流程,逐步实现行政审批程序化、标准化。

    (五)组织区级行政审批服务事项集中受理办理。负责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政务服务大厅进驻单位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集中办理,负责办理情况的督查、督办和统计工作,并负责进驻单位窗口及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考核。

    (六)负责“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建设,负责网上办事大厅和实体大厅“线上线下、虚实一体”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和全区网上政务服务能力建设。落实全省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建设要求,推进三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推进五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

    (七)负责全区政务数据归集应用,建设支撑政务服务的数据共享平台。

    (八)负责全区政务服务综合管理。负责区高频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负责协调、指导、监督考核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和区级部门(园区)政务服务分中心规范化建设。

    (九)负责区12345政务服务热线的管理、协调、督办和绩效考核等工作。负责“政风热线”相关工作。

    (十)负责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监督工作,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承担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制定和实施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性制度。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关于相对集中行政权力事项的分工。区行政审批局行使相对集中行政权力事项审批权,区委宣传部和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建设局(人防办)、水务局、城管局、商务局、文旅局(体育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承担监管责任,健全审批、管理、监督运行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三)职能转变

    1.将区委宣传部和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建设局(人防办)、水务局、城管局、商务局、文旅局(体育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承担的81项行政审批职责划入区行政审批局。

    2.将原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区政务服务中心)的职责,以及区级部门的有关行政许可、审批服务协调推进、政务数据归集应用等职责整合划入区行政审批局。

    3.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做好区级部门有关行政许可、审批服务协调推进、政务数据归集应用等职责的整合工作,促进线上线下高度融合,提升审批服务水平,为打造最优营商环境提供良好的政务服务环境。

    第四条  区行政审批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机关党建、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工青妇、老干部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推进全区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

    (二)政策法规科。负责行政审批政策法规的宣传、推动和实施工作;负责依法行政工作;承担行政应诉、信息公开等工作;负责审批程序的合法性审核等工作。

    (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科(审批服务管理科)。负责提出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措施,提出承接和取消行政权力事项的意见;承担清理规范涉审中介服务、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推进“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和“3550”改革工作,负责参与“证照分离”改革;协同推进区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承担区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全区审批服务协调推进和审批服务便民化协同推进工作;负责高频政务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推进全区政务服务事项的规范化管理,指导协调审批业务的流程再造、联合办理、跟踪服务;负责综合协调审批项目的预审代办、联审会办、并联审批;负责审批业务数据的归集、应用和统计分析工作;负责推进全区网上政务服务能力建设;承担全区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四)市场准入审批科。承担市场监管、商务、财政等方面行政权力事项办理工作;负责区级权限范围内企业、社会团体、外商投资企业、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负责与相应上级业务部门、区级监管部门的联系、对接、协调等工作。

    (五)投资审批科。承担发改、工信等方面行政权力事项办理工作;负责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负责与相应上级业务部门、区级监管部门的联系、对接、协调等工作。

    (六)建设审批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科)。承担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城市管理、水务等方面行政权力事项办理工作;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城市绿化、城市排水等资质认定及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负责广告招牌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取水、水土保持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工作;负责与相应上级业务部门、区级监管部门的联系、对接、协调等工作;承担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实行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管理,负责统筹、协调和管理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牵头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改革;研究起草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规范性文件;编制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七)社会事业审批科。承担宣传、人社、卫生、文化和旅游、体育等方面行政权力事项办理工作;负责各类人力资源机构、文化经营单位、医疗机构场所设立及公共场所卫生、体育设施占用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负责与相应上级业务部门、区级监管部门的联系、对接、协调等工作;负责协调和管理涉及相对集中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勘验、专家评审、技术论证、社会听证等工作;负责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专家库和中介机构库建设和管理。

    (八)政务热线管理科。承担区政务热线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政务热线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负责政务热线诉求办理的综合协调、核查和督办工作;负责政务热线相关业务培训、数据统计分析和应用工作;负责热线办理中的社情民意编报工作;负责各承办单位热线办理的业务指导和绩效考核工作;承担“政风热线”相关工作。

    (九)监督考核科。负责区政务服务大厅进驻单位窗口及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和绩效考核;负责协调指导、监督考核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和区级部门(园区)政务服务分中心规范化建设;负责相关投诉的受理和处置工作;承担区级各部门行政审批等政务服务事项和工作人员进驻区政务服务大厅的审核、管理和调整工作;负责区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布局、服务协调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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