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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742386635/2022-106822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浦口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2-10-27
    生效日期:    2022-10-27 废止日期:    2024-04-01
    信息名称:    区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住宅房屋征收房票结算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  号:    浦政规〔2022〕2号 关 键 词:    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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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住宅房屋征收房票结算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浦口区住宅房屋征收房票结算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20221027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浦口区住宅房屋征收房票结算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第318号令)、《南京市浦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浦政规〔2020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浦口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房票是指征收实施主体依据征收补偿协议或安置房处置协议确定的金额标准,出具给被征收人的结算凭证。符合本规定的主体可持房票在浦口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含商品住宅、酒店式公寓、商铺、车位、车库及储藏室)。

    第三条房票结算遵循自愿原则,被征收人选择房票结算的,按照本规定给予奖励支持。未选择房票结算的,按照征收补偿协议和安置房处置协议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

    (一)本规定施行后启动实施的浦口区国有土地征收或搬迁项目中住宅房屋被征收人。

    (二)本规定施行后签订安置房处置协议的被征收人。

    第五条房票票面金额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的征收补偿款总额或安置房处置协议中的实得处置金额。

    第六条 房票的核发采用实名制,核发对象为被征收人。房票应注明征收项目名称、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金额、开具日期以及房票使用规则等内容,并由征收实施主体加盖公章。

    第七条房票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统一印制,征收实施主体根据需求向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申领房票。

    第八条被征收人可持房票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支付购房款,用于购买浦口区内新建商品房。购房款超出房票金额部分,由购房人自行补足。

    房票不得有偿转让、抵押、质押或套现。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新建商品房是指已取得销售许可且通过竣工验收的,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入驻房源超市的房屋。

    第十条房票有效期为12个月,自开具之日起算。被征收人在有效期内主动放弃或期限届满未实际使用的,按照原征收补偿协议或安置房处置协议执行,房票持有期间征收补偿款或实得处置资金不计利息。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商品房认购协议和收到的房票,向征收实施主体申请房票结算,征收实施主体应及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结清房票对应款项。

    第十二条购房后的房票余额,可以向征收实施主体申请兑付。征收实施主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及时将相应款项足额支付给被征收人。

    第十三条持房票购房,给予被征收人房票面额使用部分5.4%的购房奖励。

    房票金额不足购房款部分,对符合本市公积金或商业贷款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或商业贷款。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凭不动产权证向征收实施主体提交房票购房奖励资金申请。

    第十五条房票购房奖励资金纳入项目成本。

    第十六条本区建立房票结算工作考核检查机制,全面推广使用房票结算,将惠民落到实处。

    第十七条各征收实施主体要严格执行征收补偿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违反本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浦口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承担。房票结算操作细则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会同相关单位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221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本规定施行前已签订安置房处置协议但尚未兑付首笔资金的被征收人,可参照本规定适用。



    相关链接:图解:《南京市浦口区住宅房屋征收房票结算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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