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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742386635/2023-35169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组配分类:    区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浦口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3-04-19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2024-07-22
    信息名称:    区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
    文  号:    浦政发〔2023〕20号 关 键 词:    议事决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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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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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政府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健全政府议事决策机制,完善议事决策程序,提高议事决策效率和水平,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南京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中共南京市浦口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监管的意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穿区政府议事决策全过程。

    第三条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或受区长委托处理其他方面的工作及专项任务;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协助区长、副区长工作,或受区长委托处理其他方面的工作及专项任务。区政府议事决策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体审议制度。

    第四条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切实履行好政府宏观调控、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

    第二章议事决策的形式

    第五条区政府议事决策的形式包括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等。

    第六条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政府重大规划、重大决策方案、重要政策和项目安排、政府规范性文件、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

    第七条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协调解决区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或问题。

    第三章议事决策的范围

    第八条区政府全体会议议事决策的范围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会议、指示、决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通报情况,分析形势,决定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决定其他需要区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九条区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的范围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通过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区委常委会、区委深改委等区委议事协调机构审议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五)讨论通过需要向区政协通报协商的重大事项;

    (六)讨论决定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和重大措施;审议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事关全局的政策意见;

    (七)讨论制定贯彻落实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财政体制等改革事项的重大办法措施;审议全区经济布局、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或调整,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或调整;

    (八)审议年度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和前期工作计划,年度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为民办实事项目计划,城乡建设年度计划;

    (九)审议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保护、市场监管、公共交通、价格管理、人口发展等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决策和改革措施;

    (十)讨论制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十一)审议区政府参与的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科教文卫、民政、民生、党政机关、公检法等项目和重大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区政府参与的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新兴产业、城乡建设重大基础设施以及功能性强、环保生态效果显著的重大项目,以及其他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会议提请区政府常务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十二)审议区级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年度调整预算方案,国有资产综合管理情况以及预算执行过程中单个项目追加支出超过3000万元事项;审议单笔1亿元及以上大额资金的调拨使用;审议区各专项资金的设立、变更、取消等事项;审议年度地方政府债务的规模、用途和风险管控等总体方案;区财政部门提请区政府常务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十三)审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总体、重要专项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区城乡规划委员会提请区政府常务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十四)审议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及其调整、年度国土指标分配及其调整;区土地出让与储备领导小组会议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十五)审议区属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方案,主要包括:区属集团、街道园区及部门直接监管企业的重组、国有股权转让,以及其下属企业转让1亿元及以上的股权事项等。审议区属国有企业投资总额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报告,区属国有企业融资事项报告;区国资办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十六)审议区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重大变更、退出;区属国有企业3000万元及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区基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十七)审议全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重大环境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等突发性事件的应对处置情况;

    (十八)审议对政府系统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的重要考核、奖惩事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奖金调整方案,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保障及福利待遇调整方案等;

    (十九)讨论决定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请示区政府的重要事项;

    (二十)研究其他事关全区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敏感性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区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的范围

    (一)传达贯彻上级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四)讨论通过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重要工作会议方案;

    (五)审议年初财政预算之外单次追加预算安排超过300万元的申请等事项;

    (六)检查和通报前一阶段政府专项工作落实情况,布置和安排下一阶段政府专项工作任务;

    (七)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一条区政府专题会议议事决策范围

    (一)研究、处理属于区政府领导同志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

    (二)研究、处理属于区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全区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研究、处理专门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

    (五)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六)研究、协调区政府工作中的其他专门问题。

    第四章议事决策的程序

    第十二条时间安排。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不少于2次,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三条  程序启动。区长提出的议事决策事项,由区长交承办单位承办、启动决策程序。

    区政府其他领导、区政府部门和街道提出的议事决策事项,由区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重大议事决策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区委。

    第十四条研究论证。会议议题在报送区政府审定前,应事先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并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完成以下征求意见、咨询论证工作:

    (一)按议题涉及范围,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各部门之间或各部门和各街道之间意见有分歧的,由主办单位负责协调。经过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由分管区领导负责协调。经过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议题主办单位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拟定两个及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并提出明确的倾向性意见。

    (二)涉及城市规划、城市交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议题,主办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征求公众的意见;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应当听证以及其他涉及重大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决策事项举行听证。

    (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主办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科学论证。

    (四)涉及社会稳定、生态环境、金融等方面风险的议题,主办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五)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区司法局按规定提出审查意见,重要议题应当组织区政府法律顾问审核。

    第十五条议题确定。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长提出,或由区政府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区长审定。除遇到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紧急情况下临时动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区政府常务会议报告。对属于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重大工作以及列入年度发文计划等有明确时间节点要求的审议事项,主办单位要强化工作统筹,及时提出审议建议,为会议审议预留时间,避免仓促议事。常务会议议题安排应适量,紧急议题优先安排。区长办公会议及区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区长及其他区政府领导同志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六条材料准备。会议议题在提交审议前,主办单位应按要求,报送会议审议的议题文本等有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区政府议案、规范性文件草案、决定和行政合同文本等。

    (二)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说明应包括必要性和起草的背景和经过,议题主要内容,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合理性和可行性,拟出台的政策措施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征求意见及科学论证情况、风险评估情况和下一步操作路径建议等。

    (三)议题有关附件。主要包括:

    1. 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有承办部门组织的法律审核意见;

    2. 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情况的说明;

    3. 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文本或者摘要;

    4. 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会议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列为会议审议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报送单位补正或者退回。

    第十七条会议召开。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或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区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召开,或区政府领导同志委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牵头召开。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集体决策重大事项或问题,出席会议的区政府领导应达到总人数的一半,方能举行。

    出席和列席区政府议事决策会议的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和议题内容确定。必要时,可以特邀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区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及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负责人或者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群众代表列席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领导签批的会议方案发出通知或邀请。

    第十八条会议讨论。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首先向会议作提请决策方案说明;参加会议的区政府领导对审议议题应充分发表意见,涉及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应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其他参会的相关方面负责同志,应按照职责充分发表意见。杜绝会上不说、会后乱说现象。讨论时,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第十九条作出决策。召集和主持议事决策会议的领导,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议事项目决策前,按照规定需要向区委、区人大报告的,应当报告后再作出决策。

    经区政府集体决策通过,需进一步提交区委、区人大相关程序审议的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区政府会议精神将相关文件材料修改完善后,报区政府办公室,经区长或区长委托人审阅同意,再按程序呈送区委、区人大。

    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的启动,须报经区长和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遇到来不及集体决策处置的公共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区政府有关领导可以临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区长或区政府常务会议报告。

    第二十条形成纪要。区政府办公室对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进行如实记录,根据会议情况和需要,按照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制发相关会议纪要,并按规定将有关决策材料完整归档。

    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或委托人签发后印发领导集体成员和有关单位,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需同时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会议纪要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会议纪律。参加区政府议事决策会议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不得替会、代会、中途换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履行请假手续,并指派合适人员参加会议,谁参加会议谁负责落实会议要求。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五章决策事项的公布、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二条区政府作出的决策事项,除需提交区委、区人大进一步审议事项以及依法需要保密之外,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与上级政府规定和区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等渠道,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对区政府领导集体决策作出的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提请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政府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机构和工作要求;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原则上由区政府一位领导负责,有关领导配合。有关执行部门或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对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的,依规实施问责。

    第二十五条区政府分管领导要对分管工作范围内重大决策事项落实情况督查督办,确保重大决策落到实处;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重大事项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督查情况。

    区政府重大事项决策依法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决策执行工作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街道、区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对决策事项认真落实,进行跟踪检查,定期进行评估,并根据检查评估结果,建立决策执行情况舆情回应机制,按要求定期向区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发现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出现重大变化,或者决策的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依法作出的重大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调整、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可以由区长先行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变更或者停止执行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中所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由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相应的配套办法,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提升重大行政决策质量。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浦政发〔2018〕101号)同时废止,其他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条  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集团、园区管委会及双管、垂管单位适用本规则。



    浦口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