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42386635/2023-75420 | 主题分类: | 旅游、文化、广播、新闻出版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浦口区文化和旅游局 | 生成日期: | 2023-08-28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浦口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资金;财政局;旅游发展;文旅局;绩效;管理;资金管理办法;资金管理;预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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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浦口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浦口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浦口区文化和旅游局 南京市浦口区财政局
2023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浦口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浦口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2021〕7号)及市、区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浦口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设立,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促进文旅融合,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浦口区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区文旅局”)、浦口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遴选、统筹兼顾、注重绩效”的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审计、财政和文化和旅游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区财政局、区文旅局及各街道园区平台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区文旅局职责:编报年度预算;会同区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项目管理操作流程,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制定专项资金年度实施方案和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遴选,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监督专项资金的项目执行和使用管理,按照绩效目标具体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评价,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负责收回区级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区财政局职责:组织编制审核年度预算;会同区文旅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参与制定专项资金年度实施计划和奖补资金申报指南;对区文旅局拟定的奖补资金分配方案提出意见建议;会同区文旅局下达专项资金;组织或配合区文旅局开展项目绩效等监管工作;配合区文旅局收回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各街场、园区、平台职责:建立具体制度强化管理,组织本辖区内项目申报和推荐,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查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监督管理本地区项目执行和实施;按规定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奖补资金使用单位责任和义务: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实施,对申报项目资料的完整性、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负责,履行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责任。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管理,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
(三)按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负责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主动接受和配合财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项目的结算、决算、绩效管理等监管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适用范围、扶持方式及奖补对象
第七条区财政每年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资金规模根据我区旅游政策规划及财政财力状况可做适当调整。
第八条专项资金扶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旅游服务基础建设。改善和配置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提升旅游公共服务能力,推进公共旅游服务数字化和信息化建设,购买公共旅游服务和产品,培育旅游行业人才。
(二)旅游行业品质提升。重点扶持高等级旅游景区创建、国家和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国家和省级旅游休闲街区、高等级饭店、星级旅行社、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等级民宿等创建工作。
(三)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扶持新兴旅游业态、新型旅游场景,打造红色旅游、工业旅游,鼓励在地旅游商品开发,引进高品质度假酒店。
(四)旅游宣传推广。通过广告投放和举办宣传、营销等活动开拓旅游市场。区委区政府、区有关部门组织的旅游活动,组织参加或承办的国家级、省级旅游活动、节庆论坛、对外旅游交流活动等。
(五)旅游产业发展。支持培育文旅融合发展骨干企业,引导旅行社等传统旅游企业转型升级,扶持新兴旅游业态、新型旅游场景,开展消费竞赛,打造特色旅游创意产品、文旅消费集聚区等。
(六)其他旅游发展项目支出。旅游行业数字化、智慧化建设、人才培养等其他用于旅游发展的支出。
第九条专项奖补资金主要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扶持方式。具体扶持政策按照区政府对应的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同一项目当年度已获得区级其他类专项资金支持的。
(二)经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审查,项目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被禁止申报本专项资金项目的。
第四章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区文旅局在年度预算批复后,根据不同的项目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和申报指南,经申报评审程序后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区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与区文旅局的分配建议,按程序审批后,会同区文旅局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申报评审程序主要包括:发布申报指南(通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实地考察(可选)、会商、公示、审批等环节。申报指南(通知)应当提前公布可量化、可核实的明确标准,符合条件的纳入我区“宁企通”惠企服务综合平台。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奖补项目资金一经批复下达,应按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严禁擅自变更项目。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项目时,需报区文旅局、区财政局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五章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区文旅局和区财政局应当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建立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区文旅局、财政局及各街场、园区平台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奖补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八条区文旅局和区财政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结果的应用,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区文旅局和区财政局加强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密事项外,应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结果和绩效管理信息等。
第二十条区文旅局、财政局及各街场、园区平台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区文旅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浦口区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浦文旅字〔2021〕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