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42386635/2023-83241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组配分类: | 解读材料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浦口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3-09-22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老山景区保护条例>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老山景区保护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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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老山景区保护条例>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南京市老山景区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目的
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2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文件要求:“到2023年底前,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确保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行政裁量权边界明晰,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2023年1月,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1号),4月,市司法局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对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南京市老山景区保护条例》系为保护老山景区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人文资源,加强老山景区管理,立足老山地区实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为规范行使该部地方性法规中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更好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南京市老山景区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势在必行。
二、制定《<南京市老山景区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
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1号);
4.《南京市老山景区保护条例》;
5.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三、制定《<南京市老山景区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
《南京市老山景区保护条例》共七章四十一条,分为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分别针对三类十四种不同违法行为,设置法律责任条款,此次《<南京市老山景区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起草和制定即基于上述条款,设置相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细化和明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南京市老山景区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和表现载体为裁量基准表格。基准表包括行为名称(对应十四种不同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处罚种类、自由裁量基准。其中自由裁量基准包含:情形描述、裁量幅度和不予处罚三个部分。其中,情形描述统一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个阶次,裁量幅度对应三个阶次设置三档裁量基准。关于“不予处罚”和“从重处罚”,例如,针对“擅自采折、采挖、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外的植物或者植物标本”这一违法行为,《<南京市老山景区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区分“不足5株”“5株以上不足10株”和“10株以上”三个阶次,分别按照“责令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和“责令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予以裁量。《<南京市老山景区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明确:三年内首次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从重处罚。当事人违法行为同时符合表格规定的两种以上适用情形的,对适用情形属于不同阶次的,取较重阶次的处罚幅度进行综合裁量;对适用情形属于同一阶次的,在该阶次的处罚幅度进行综合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