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42386635/2024-03367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组配分类: | 社会保险信息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浦口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 生成日期: | 2024-01-11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我区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至1.5万元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大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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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至1.5万元
2024年1月1日起,我区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2万元统一降低至1.5万元,进一步减轻重特大疾病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
大病保险覆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参保人员。一个待遇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不含范围外医疗费用及医用耗材超过基金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个人自付金额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可以享受大病保险报销,大病保险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无最高支付限额。针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按减半政策执行,即起付标准降低到7500元,各费用段报销比例在普通人员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区社保中心充分保障大病保险与基本保险有序衔接,参保人员发生的大病保险费用在医院刷卡时可实时结算,无需先行支付再报销,让参保人员享受到高效、便捷、暖心的医保经办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