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42386635/2024-32186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浦口区应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4-05-06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浦口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情况和委托事项公示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委托执法;委托事项;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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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情况和委托事项公示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根据《浦口区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工作方案》(浦政办发〔2020〕30 号),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和《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安全生产委托执法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安监〔2018〕72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方(南京市浦口区应急管理局)委托受委托方(江浦街道、桥林街道、汤泉街道、星甸街道、永宁街道)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事项
1、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复查整改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安全隐患等,依法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3、警告。
4、除5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权利义务
(一)委托方
1、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定期组织受委托方的执法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
3、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方实施的不适当或者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解除与不再具备条件的受委托方的委托执法关系;
4、报请有关部门吊销具有违反执法纪律、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情形的受委托方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移送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受委托方
1、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依法在委托权限内行使委托方的行政执法权;
2、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规范使用统一格式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3、根据委托方下发的委托执法实施细则开展执法工作,做出处罚决定前须经委托方合法性审核;每月底前,向委托方报送当月委托执法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或迟报;
4、发现无权处理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报请委托方和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5、保证行政执法人员相对稳定,保证执法经费,配备执法记录仪等必要的执法装备;
6、安排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参加各类专业学习和业务培训;
7、不得将受委托事项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方自行承担。
三、委托期限
从2024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止。
四、其他事宜
1、对委托事项行使中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委托方承担名义主体责任,受委托方应予以配合,指派工作人员出庭,提供相关工作材料。
2、本委托书经双方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期满需继续委托的,或委托书确定事项需调整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
3、本委托书一式五份,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