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42386635/2024-65339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组配分类: | 药品化妆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4-08-22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风险提示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药品;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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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风险提示
为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零售药店合法合规经营处方药,近期,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151家药品零售企业及连锁总部作出风险提示:
一是药品零售企业应依法依规执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做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区陈列,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处方药。
二是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终止妊娠药品、疫苗、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配方颗粒等国家禁止零售的药品。
三是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时,应由执业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不得超出处方所列品种、数量等销售;执业药师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对消费者不凭处方或超量购买处方药的,要主动做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宣传解释工作,指导消费者安全、合理用药。
四是药品零售企业网络销售处方药时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规定进行处方审核,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
五是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切实加强对连锁门店的管理,发现连锁门店经营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销售的品种、数量等异常,或者有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依法向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下一步,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对处方药销售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贯力度,结合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专项检查、药品网络销售环节集中治理等,进一步强化对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管理、药品购进渠道、执业药师履职情况等重点环节的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