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42386635/2024-74714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组配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浦口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08-07-08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浦口区关于进一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浦政发〔2008〕87号 | 关 键 词: | 安全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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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关于进一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善后处置工作,构建和谐社会,确保社会稳定,今后我区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关部门在开展应急救援、事故调查的同时,善后处置工作要同步进行,并在最短的时间内得以妥善处置。现就进一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通知如下:
1、根据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部门性质,积极参与事故调查和善后抚恤的政策、法规宣传工作。
2、区安监局牵头开展事故调查,在法定期限内,查明事故原因、事故责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理。
3、事故善后赔付工作,主要由事故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赔付。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事发地镇街要高度关注,积极组织、指导、协调,力争在短时间内,将赔付工作妥善解决,确保矛盾不激化,不影响社会稳定。
4、在事故善后赔付处置工作中,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宣传《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政策、法律,指导事故单位依法进行善后赔付。
5、公安部门要全程关注管辖区域内,事故单位善后赔付工作,防止因善后处置意见不统一引发社会矛盾和治安事件的发生。
6、一旦在事故善后赔付中,事故单位和死者家属不能形成统一意见,并可能诱发矛盾激化和社会不稳定因素发生时,事故单位和所在地的镇街要及时向区信访局、稳定办报告,区大调解机制要立即启动,及时指导、组织、主持善后赔付的调解工作。
7、注重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报导和媒体接待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事故有关信息,重点报道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事故中所采取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善后处置的情况,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公正、正面报道,防止出现影响我区经济发展、“和谐”社会的负面和不真实的新闻发生。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