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42386635/2024-74823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组配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浦口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11-04-08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调整区属已改制企业托管职工生活费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文 号: | 浦政办发【2011】22 号 | 关 键 词: | 企业托管职工生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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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区属已改制企业托管职工生活费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区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宁政办发〔2010〕175号文件精神和我区企业改革工作的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区属已改制企业托管职工生活费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动态调整已改制企业托管职工基本生活费
企业改制时符合相关文件精神已实施托管的职工,其基本生活费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应不低于上年度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托管职工基本生活费仍停留在改制时水平,并低于2009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自2010年10月起,必须调增到确保托管职工基本生活费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不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今后每年按上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数额递增。已改制的经营性事业单位托管职工参照执行。托管职工生活费按原渠道发放。
二、加强监督检查,保障托管职工生活费发放
各部门要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高度出发做好托管职工生活费发放工作,传达并落实改制企业调整托管职工生活费。各改制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兼顾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保障托管职工生活费用不低于上年水平,让托管职工感受到企业和社会的关怀与温暖。区人社局、发改局、财政局、总工会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托管职工合法权益。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