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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742386635/2024-93075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组配分类:    食品安全监管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4-11-20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4年第9期)
    文  号:     关 键 词:    不合格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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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4年第9期)

    现将浦口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的不合格食品的相关单位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南京优而优百货超市有限公司(经营地址:桥林街道经济开发区百合路69号丝兰湖商业中心)于2023年12月9日采购的鱼酸菜,柠檬黄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5袋,货值42元,违法所得16.5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人退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生产环节添加剂超限量使用所致。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该当事人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6.5元。

    南京市浦口区味当家饭店(经营地址:星甸街道星兴社区星石路)2024年7月12日购进的土豆粉(马铃薯湿粉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6公斤。上述土豆粉(马铃薯湿粉条)销售给抽样单位的样品价格共计30元,其余均作为配菜使用完毕,故该案能查清的货值金额为30元,能查清的违法所得为30元。未召回原因:已食用,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生产环节添加剂超限量使用所致。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及时张贴召回公告以改正违法行为,且当事人在经营环节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南京市浦口区鱼水情食府(经营地址:江浦街道珠泉路10号缔景名苑17幢106室)于2024年8月11日购进的鸡蛋,托曲珠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00枚。上述鸡蛋除抽检用样品外,其余均作为菜品进行销售,总价格无法查清,销售给抽样单位的样品价格共计52元。故该案能查清的货值金额为52元,能查清的违法所得为52元。未召回原因:已食用,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由于鸡蛋养殖环节存在问题,导致托曲珠利超标。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积极提供证据材料,没有收到该批次不合格鸡蛋的相关投诉,社会危害性轻微。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该当事人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2元。

    特此公告。


    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0

    浦口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