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42386635/2025-0481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组配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决定 |
发布机构: | 浦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5-01-21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浦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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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
南京市浦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
苏宁浦城执强拆决〔2023〕5006号
当事人:金涛
身份证号码:320111××××××××××××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象山路19号10幢101室
本机关对你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象山路19号10幢101、102室房屋危房翻建过程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超建部分属于无法采取规划许可等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于2023年11月10日依法作出了行政决定(《限期拆除决定书》苏宁浦城执拆决〔2023〕5006号),并于2023年12月10日完成公告送达。现经查实,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决定。
本机关已于2024年7月24日依法作出了(《南京市浦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苏宁浦城执决催〔2023〕5006号),并于2024年8月24日完成公告送达。你逾期仍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于2025年2月20日起对你上述所建的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不符的房屋实施行政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京市浦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