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42386635/2025-26423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体裁分类: | 公告 |
发布机构: | 浦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5-04-18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浦口区莫妮卡沙龙理发工作室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决定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浦口区;保障;工作室;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合同;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社会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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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浦口区莫妮卡沙龙理发工作室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决定
浦口区莫妮卡沙龙理发工作室成立于2020年7月23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11MA2228KB2B,住所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文德路5-24号,经营者杨永龙。
2024年12月27日我局接到包某、孔某某投诉,反映在浦口区莫妮卡沙龙理发工作室工作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要求给予未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的赔偿和补办社会保险登记,我局当即决定立案调查。
现查明,浦口区莫妮卡沙龙理发工作室自2024年7月20日至9月11日期间,未依法与投诉人订立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和《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5年3月21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三十四条,向浦口区莫妮卡沙龙理发工作室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宁浦人社察令字(2025)第52号]。责令其在收到指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包某2024年8月20日至9月11日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11172.42元;孔某某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4178.63元;按规定为包某、孔某某补办社会保险登记,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但在规定期限内该单位未履行限期改正指令书的指令,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构成了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违法行为。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之规定。我局于2025年4月17日,对该单位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南京市浦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