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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742386635/2025-41184主题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体裁分类:    决定
    发布机构:    浦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    2025-06-17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南京奥维森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决定
    文  号:     关 键 词: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工资;指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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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南京奥维森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决定

    南京奥维森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维森公司),成立于2017年10月26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鲍文晨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MA1T69P87B。住所江苏自贸区南京片区浦滨路320号科创1号大厦B座20层。

    2025年2月14日至3月7日,我局陆续接到张某、田某等人投诉,反映奥维森公司长期拖欠工资。我局当即决定立案调查。

    现查明,奥维森公司实际拖欠张某等52名员工2023年12月份-2025年3月份的工资共计:1669449.89元整。2025年4月17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向奥维森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宁浦人社察令字(2025)第26号],责令其在收到指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所欠工资1669449.89元整,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但逾期该公司并未履行限期改正指令书的指令。其中公司员工曹某、阮某某二人已经通过劳动仲裁处理,故奥维森公司尚有50名员工共计:1622345.5元的工资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25年3月11日,我局对法定代表人鲍文晨阳制作的询问笔录;

    2、2025年4月15日,我局对投诉人张某、田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12月份至2025年3月份的工资表及欠薪明细表;

    4、“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宁浦人社察令字(2025)第26号]及送达回证;

    5、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及投诉材料等;

    6、曹某、阮某某二人的劳动仲裁调解书。

    本局认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虽然该公司员工曹某、阮某某二人已经通过劳动仲裁处理,但我局向奥维森公司下达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宁浦人社察令字(2025)第26号]后,在规定期限内该公司仍未支付张某等50名员工2023年12月份-2025年3月份的工资:1622345.5元整,逾期未履行限期改正指令书的指令,构成了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违法行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之规定,我局于2025年6月17日对奥维森公司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等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将可能影响你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并被社会公布和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浦口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