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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742386635/2025-41932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组配分类:    计量器具管理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5-06-06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以案释法 | 打击计量违法行为 守护市场公平公正
    文  号:     关 键 词:    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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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 | 打击计量违法行为 守护市场公平公正

    为进一步规范民生领域市场秩序,浦口区市场监管局以案件查办为抓手,2025年以来办理了多起计量违法行为案件,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键小事”。现发布部分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一、典型案例回顾

    案例一:农贸市场摊贩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电子秤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正在使用的1台电子秤(规格型号为TCS-200)未贴检定标志。当事人使用该电子秤称量店内的水产用于贸易结算,该电子秤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所列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

    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综合考量,我局依法对其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农贸市场摊贩使用不合格电子秤案

    我局收到南京市计量监督检测院检定结果通知书,显示当事人使用的1台电子秤的计量性能不合格。当事人使用该电子秤称量店内的水产用于贸易结算,该电子秤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所列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

    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综合考量,我局依法对其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分析

    1.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要履行强制检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凡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设备(如加油机、衡器、压力仪表等),使用单位应在使用前对计量器具进行强制检定,同时,在检定周期到期前也要及时检定,避免超期。

    2.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是指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若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将会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浦口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