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42386635/2025-42405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组配分类: | 药品化妆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5-06-13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浦口区市场监管局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的风险提示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处方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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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口区市场监管局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的风险提示
为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浦口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行为,近期,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所有药品零售企业作出风险提示:
1. 药品零售企业应依法依规执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做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区陈列,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处方药。
2. 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3.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直接或者变相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
4.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必须做到先审方后售药,并应当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经执业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杜绝先售药后补方等情形的发生。药店审方、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者盖章(含线上线下),处方应留存5年备查。
5. 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必须在职在岗,有效履行职责;执业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发挥执业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的作用,积极宣传有关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和处方药凭处方销售的规定,对消费者未凭处方或超量购买处方药的,要主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指导消费者安全、合理用药。
6. 药品零售企业网络销售药品时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线上线下一致”原则,认真执行《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按规定持续公示药品经营许可证信息,展示执业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等信息。网络销售处方药的,要按规定进行处方审核,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按规定突出显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风险警示信息,并不得违规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说明书等信息。
下一步,浦口区市场监管局将加大对处方药销售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贯力度,结合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药品经营环节“清源”行动等,进一步强化对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药品购进渠道、执业药师履职情况等重点环节的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