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42386635/2025-63408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体裁分类: | 公告 |
发布机构: | 浦口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 生成日期: | 2025-09-16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浦口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公告送达 | |
内容概览: | |||
在线链接地址: | |||
文件下载: | |||
南京市浦口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蕙、叶镕铖: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们)作为南京市浦口区龙湖天曜城1栋****室和****室的业主,在入户门外的公共区域加装玻璃门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场地一案已调查终结。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和第六十三条,参照《房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第 15 条的规定,我局认为你们已于2025年9月3日立案前自行拆除玻璃门,消除公共场地占用状态、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系初次违法。经研究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依照《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浦房不罚〔2025〕1号)(见附件)。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25-566761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建设路9号城西换乘枢纽六楼
附件:《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浦房不罚〔202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