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证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严密,防止泄密和失密现象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签发、谁把关,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负责对全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开展指导、监督和检查,政府办信息科具体负责实施。
三、各单位不得主动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四、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申请公开信息,本单位认为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五、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确定“三级审查”的保密审查流转程序,即:一是信息制作人员进行初步审查,信息制作完成时初步明确该信息的性质,属于保密的信息要提供相关的依据;二是分管领导审查;三是签发领导审批发布。信息发布人按审批后的指示内容公开,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六、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区保密局确定。
七、政府信息公开实行存档送交制度。所有已公开的政府信息除本单位存档外,同时应当送交设在区档案局的“政府信息查阅中心”,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八、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