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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浦口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日期:2022-11-02 10:53 来源: 浦口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发〔20189号)、《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苏发〔201832号)、《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委办〔201910号)、《中共南京市浦口区委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委发〔20198号)、中共南京市浦口区委办公室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浦委办发〔201921号),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区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主要职责

    (一)承担统筹全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责任。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牵头组织对全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相关研究,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及推进棚户区改造的责任。制定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政策、实施方案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指导监督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综合平衡。

    (三)承担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责任。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负责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拟订房改和住房保障政策,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各类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协调保障性住房建设;负责全区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和管理。

    (四)承担规范、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组织实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并监督实施房地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建设和移交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转让、按揭、租赁、面积管理、房屋交易档案及房地产企业相关管理;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负责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衔接。

    (五)承担规范、管理物业管理的责任。组织拟订物业管理的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物业管理行业管理和规范物业管理 市场;统筹老旧住宅小区整治工作。

    (六)承担规范、管理房屋管理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区城市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和直管公房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治理以及白蚁防治管理的监督管理,负责区直管公房的监督管理。

    (七)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的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编制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负责拟订全区征收补偿、安置、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归集、监督和管理房改、住宅专项维修等各类房产资金。

    (九)按照党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落实、处理好有关私房、代管、宗教等房产的历史遗留问题。

    (十)指导街道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工作。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

    1.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职责;

    2.增加统筹全区人才安居工作的职责;

    3.增加指导全区宜居住区建设改造的职责;

    4.增加监督管理农村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职责;

    5.增加监督管理既有建筑幕墙维护检修的职责;

    6.将原区城乡建设局的房屋征收管理有关职责划入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7.推进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改进工作方式,大力优化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1.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2. 承担机要、会务、档案、保密、公文处理、新闻宣传、应急管理、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

    3. 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劳动工资等管理工作;

    4.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5. 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6. 负责局系统的预算编制和决算工作;

    7. 负责局机关的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8. 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和专项资金的归集、使用和核算管理工作;

    9. 负责局机关资产管理,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10. 负责监管相关规费的收缴工作;

    11. 协调推进简政放权、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12. 承担全局重大合同的审核把关工作;

    13. 负责行政诉讼应诉相关工作。

    联系电话:025-58282380

    (二)房改与保障房管理科

    1. 负责人才安居政策拟订、供应管理、统筹分配,指导全区开展人才安居工作,承担区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 负责全区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3. 负责全区公有住房出售、老职工住房补贴、单位集资建房的管理,单位自管公房售房款专户的管理,房改遗留问题协调处理等工作;

    4. 负责全区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开展全区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和管理工作;

    5. 负责全区住房保障货币补贴分配、保障性住房的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上市审核、住房保障退出的管理,保障性住房资金核算、筹集和管理等工作;

    6. 指导所属单位、各街道开展房改、住房保障等工作;

    7. 负责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及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8. 负责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文件、实施方案和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的制定下达与组织实施工作;

    9. 负责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指导、监督资金的筹集、管理和资金综合平衡工作;

    10. 指导并协调相关单位和街道开展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

    11. 承担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联系电话:025-58283991

    (三)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1. 负责监督执行全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负责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测体系;

    2. 负责牵头做好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工作;

    3. 负责制定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承担房屋转让、按揭、租赁管理,协助做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管理工作,负责交易资金监管和面积管理工作;

    4. 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协助开展不动产登记中房屋登记工作;

    5. 负责全区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的测绘管理工作;

    6. 负责房地产市场中开发、经纪、评估等相关主体的行业管理工作;

    7. 负责房屋交易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与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

    8. 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建设和移交的监督管理;

    9. 指导街道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

    联系电话:025-58539802

    (四)物业与房屋管理科

    1. 承担指导全区宜居住区建设改造工作职责;

    2. 负责拟订全区物业管理相关政策;

    3. 负责全区物业管理市场、相关主体和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4. 指导、监督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5. 负责全区住宅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6. 负责统筹老旧住宅小区的整治工作;

    7. 指导街道物业管理工作;

    8. 负责拟订全区城市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和直管公房管理的政策、措施;

    9. 承担农村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既有建筑幕墙维护检修的监督管理职责;

    10. 负责全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和危险房屋治理的监督管理;

    11. 负责全区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12. 负责区直管公房的监督管理;

    13. 负责全区重要近现代建筑保护和风貌区的挂牌、建档和修缮、使用保护管理工作;

    14. 指导街道房屋安全、白蚁防治和直管公房管理工作;

    15. 负责全区落实私房政策工作。

    联系电话:025-58280138

    (五)监督检查科

    1.负责加强本部门行业领域日常监管工作,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实时推送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负责加强本部门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综合行政执法沟通协调工作,及时将相关文件推送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电话:025-5811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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