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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浦口区交通运输局
    日期:2022-11-02 10:55 来源: 浦口区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发〔2018〕9号)、《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苏发〔2018〕32号)、《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委办〔2019〕10号)和《中共南京市浦口区委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委发〔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京市浦口区交通运输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区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交通运输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交通运输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二)组织编制全区综合运输体系规划及城乡道路(隧桥)、航道、公交场站、地方铁路等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编制城乡客运、交通物流发展等行业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

    (三)组织协调和管理城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全区公路、城市道路(隧桥)、公共交通、轨道交通、水路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行业管理。负责公交场站建设。负责全区五级航道以下的港口及港口岸线的统一管理工作。

    (四)承担全区城乡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职责。负责全区城乡客运管理和交通物流管理工作。

    (五)承担全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六)参与协调交通运输建设资金筹集,负责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交通运输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编制资金预算。负责交通运输投资等方面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

    (七)负责全区交通运输科技和信息化工作,指导协调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项目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并监督交通运输行业质量、技术、环保和节能减排工作。

    (八)负责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承担并指导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运输。组织协调“春运”及假日运输等重大交通保障工作。

    (九)参与市、区地方铁路、轨道交通的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承担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工作。

    (十)指导全区交通运输行业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划入区交通运输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方面的职责分工。区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综合运输体系协调配合机制,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区发改委负责综合运输体系规划与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

    2.城市道路(隧桥)建设、管养和维修的职责分工。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协调交通道路和城市道路(桥隧)统筹建设工作,扎口计划管理、指导前期工作、上报投资进度,牵头组织道路移交管养工作;负责城市道路(隧桥)主体的大中修工作。区城乡建设局依据城市道路(桥隧)基础设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负责全区城市道路(桥隧)建设项目市场监管、招投标监管、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区城市管理局承担城市道路(隧桥)及道路绿化、护栏标志、卫生保洁、路灯照明等市政附属设施建成移交后的管理和维修责任。

    第四条 区交通运输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人事科、作风办)。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接待及信访维稳、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监督检查、作风建设工作;负责局党委行政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系统党的组织建设、党员管理、意识形态和群团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和队伍建设;承担机关和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劳动工资工作;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并指导交通运输行业人才、职称工作;承办机关和局属单位出国(境)政审工作;负责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12345、12328政务热线、领导信箱、网络问政、政府信息公开、史志编撰工作;负责机关绩效考核和局属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的组织工作;负责系统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开展文明单位、文明行业创建和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局党委中心组学习;负责局系统新闻宣传、社会宣传、网络宣传及舆情信息工作。联系电话:58882747

    (二)综合规划科(区交通战备办公室)。负责拟订城乡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战略及投资政策,组织全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编制工作;承担全区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的总体规划工作;负责区域专项交通规划研究及区域协作协调工作,统筹、审核、整合其他交通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负责编制全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扎口项目管理和指导前期工作;牵头组织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编制和项目储备工作;配合开展交通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前期审批,负责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行业审查,根据交通行业相关法定依据负责施工图设计审查;牵头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审查和后期评价工作;组织综合交通调查、城市交通影响评估工作;负责国家、省、市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的综合推进和协调服务保障工作;负责办理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施工许可;负责交通系统内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统一监督管理;承担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工作;承担全区交通战备建设规划的拟订工作,牵头组织交通战备队伍;承担区交通战备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联系电话:‍025-58885606

    (三)综合运输科。负责组织编制全区道路客货运输、港口、航道、水路运输行业发展专项规划,承担道路客货运输、港口、航道、水路运输行业发展政策研究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城市客运交通年度经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承担交通运输行业外向型经济、地区横向经济协作和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承担航空运输产业发展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承担各种交通运输方式衔接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全区公交线网优化工作;负责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行业管理工作;承担公共交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工作;承担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期间的交通运输服务保障工作;负责道路运输、港口、航道、水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联系电话:‍025-58111272

    (四)轨道交通科。参与制定轨道交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助做好全区轨道交通发展战略研究工作;承担全区轨道交通建设组织协调工作,参与全区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区地方铁路及轨道交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联系电话:‍025-58112352

    (五)城乡道路管理科。牵头制定全区农村公路路网规划并报省、市主管部门审批,参与编制城乡道路建设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参与制定城乡道路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负责全区公路、城市道路、隧道桥梁等基础设施信息数据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牵头负责全区“四好农村路”建、管、养、运行业管理统筹工作;配合开展重点交通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负责统筹全区城乡道路工程计划和投资进度管理;承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行业管理;牵头组织交通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管养工作;负责交通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项目履约考核、决算审计等行业管理工作;负责交通工程施工、监理资质和养护资质等行业审核;负责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监管,维护市场平等竞争秩序;负责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资料归档工作;负责涉及公路管理和公路安全保护许可工作。联系电话:‍025-58188996

    (六)安全科技科(交通应急办公室)。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生产政策和应急预案;负责公路、水路、公共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技术引进、创新开发和重大技术成果的鉴定、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承担研究推进智能交通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并监督交通运输行业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环境保护、节能减排、通讯信息和抗震防灾工作;指导监督系统反恐、应急处置工作;承担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承担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险情抢修组织协调工作;承担交通行业预测、信息引导工作。联系电话:‍025-58882165

    (七)行政审批科(法规科)。负责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集中办理交通运输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负责推进交通运输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优化运行机制,健全服务制度,规范行政审批服务管理;负责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的运行管理;负责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审批、服务等事项的办理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考核;承担交通运输“放管服”改革工作;承担交通运输行业规范性文件及重要文书的审核、备案工作;承担交通运输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权力阳光运行工作;承担交通运输各类行政执法的协调管理工作;承担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综合治理工作;承担局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赔偿事务等涉法工作。联系电话:‍025-58882164

    (八)财务审计科。指导区交通运输行业财务、会计工作;负责制定交通运输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编制预算、拨付及使用监督;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参与交通建设资金的融通、统筹、调度工作;指导局属单位财务管理和交通运输行业规费征管工作;负责局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联系电话:‍025-58881630

    第五条 区交通运输局机关行政编制1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10名,其中正科长(主任)8名,副科长(副主任)2名。

    第六条 区交通运输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事项按《南京市浦口区交通运输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规定执行,在《南京市浦口区交通运输部门行政权力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委、区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浦口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