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委办发〔2019〕62号),设立南京市医疗保障局浦口分局,为市医疗保障局向市辖区派驻医疗保障机构,承担所辖区域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医疗保障基金监督、医疗救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等医疗保障工作。
一、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药价格等医疗保障制度,建立健全辖区内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开展医疗保障政策宣传,提升辖区内职工、居民参保率,确保应保尽保。
(二)负责协调辖区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区级财政补助资金的落实及拨付,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和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措施,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三)组织实施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区属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区级审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区管医疗机构)和辖区内药店的定点管理和年度考核,协同对纳入定点协议管理的区管医疗机构和辖区内药店开展医保基金支付的年度预、决算工作。
(四)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组织实施定点医药机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准入、退出动态管理,依法对区管医疗机构和辖区内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医保基金稽核工作。
(五)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制定辖区内家庭医生签约个性化服务包和价格,核定区管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病房床位等级及价格,开展医药价格信息和医疗费用控制性指标的监测,加强医药服务价格监管,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引导社会办医合理定价。
(六)组织基层医疗机构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药物目录内,按实际需要和基层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药品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据抢救等特殊需要,对基层医疗机构临时采购申请实施追加采购;监督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货款的结算和支付工作,确保基本药物货款及时、足额、规范支付。
(七)组织实施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调整,引导社会资源参与医疗救助,开展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对象认定,推进实施医疗保障精准扶贫。
(八)负责医疗保障信息采集和维护工作,统筹推进区管医疗机构和辖区内药店的信息化建设水平,提升医疗保障服务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九)组织开展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医疗保障信用承诺制度,建立维护区管医疗机构和辖区内药店、医务工作者、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的信用评价数据库。
(十)负责辖区内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政策培训、人员管理等工作,指导辖区内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开展职工、居民医保参保管理,门诊专项病种认定和特药管理,异地就医转入转出备案、结算支付服务。
(十一)承担辖区内医疗保障方面信访投诉举报办理工作,防范化解医疗保障矛盾。
(十二)完成市医疗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南京市医疗保障局浦口分局设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内外联系及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党务事务处理和新闻宣传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公文处理、安全、保密、会务、人事、信访、财务、档案、后勤保障、政务公开等方面的工作。联系电话:025-58262693。
(二)基金管理科(医药服务管理科)
负责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组织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加强医疗保障经办内控机制建设,规范医保经办业务;根据授权审核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实施医疗保障基金运行情况报告;按授权要求,组织开展医疗保障信用评价和信息披露工作;按授权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工作。负责引导精准医疗、减少过度医疗,保障医保基金安全;根据基本药品目录、大病保险目录及支付标准的实施管理办法,开展日常监督;根据授权督查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协议落实情况和支付管理;组织督查异地就医政策落实和结算政策实施情况;配合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负责全区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考核管理等工作;根据授权开展定点医药机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准入、退出动态管理工作;配合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与落实;负责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等工作。联系电话:025-582626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