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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业见习对象和期限
    日期:2025-07-02 10:05 来源: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就业见习对象:

    就业见习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离毕业时间不足六个月且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

    2.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通过教育部相关机构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大学生);

    3.16-24周岁登记失业青年。


    就业见习期限:

    就业见习期限原则上为3个月。16-24周岁登记失业青年可适当放宽,就业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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