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见习对象:
就业见习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离毕业时间不足六个月且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
2.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通过教育部相关机构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大学生);
3.16-24周岁登记失业青年。
就业见习期限:
就业见习期限原则上为3个月。16-24周岁登记失业青年可适当放宽,就业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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