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贴对象及条件
对本市新招用经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外省贫困劳动力和随军家属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以及随军家属创办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吸纳本市持《就业创业证》的失业人员就业,进行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可申请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2.补贴标准
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300元岗位补贴,并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纳税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区人社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区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至申报单位。
4.申报材料
(1)《用人单位申请补贴承诺书》;
(2)《南京市用人单位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3)《南京市用人单位岗位、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4)随军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5)用人单位完税凭证、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