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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可以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
日期:2024-09-11 15:04
来源: 浦口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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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但预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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