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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从何时开始交纳?
    日期:2024-09-11 15:05 来源: 浦口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业主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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