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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赁、买卖常见问题释疑
    日期:2024-10-24 16:20 来源: 浦口区房产局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1.哪些情形下,房屋不得出租?

    根据《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房屋权属材料的;

    (二)共有房屋未依法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依法被查封的;

    (四)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

    (五)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批准而未批准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储藏室等非居住用途的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2.房源发布需要公示哪些信息?

    根据《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布出租房屋的房源信息,应当注明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真实有效信息。住房租赁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互联网平台应当只发布一次,以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

    租赁房屋已经成交或者撤销委托的,住房租赁企业或者房地

    产经纪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及时撤销房源信息。


    3.南京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如何办理?

    根据《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三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房产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房屋权属材料;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件等合法证明。


    4.如何选择正规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

    选择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居间代理服务或者选择与住房租赁企业进行租赁交易时,应主动查看其营业执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或住房租赁企业开业报告等信息,可登录“南京网上房地产”网站“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相应信息。


    5.租赁企业收取押金和租金有哪些要求?

    根据《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

    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三个月的,或者单次收取押金超过一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通过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发布房源信息时,应当同时发布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


    6.如何在南京市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申请人可以在江苏政务服务网上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1)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经纪人证1本或协理证2本;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文件; 

    (5)经纪人任职文件; 

    (6)公司章程(个体工商户无须提供) ; 

    (7)执业信用承诺书;

    (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征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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