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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常见问题释疑(二)
    日期:2024-10-28 09:55 来源: 浦口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1、小区成立业主大会需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小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

    1)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2)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2、如何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根据《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3、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应当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三)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本人、配偶及其他直系亲属与物业服务企业无直接的利益关系;

    (五)书面承诺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物业服务企业的解聘和选聘由谁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以及表决规则〗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5、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有哪些?

    根据《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定期书面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业主质询;

    (三)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

    (五)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六)组织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七)根据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管理、使用并公布经营所得收益情况;

    (八)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等做好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社会治安等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6、什么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7、哪些房子应该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何时交存?

    答:根据《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178号第二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宅(含保障性住房)和售后公有住房的住宅应当交存专项维修资金,非住宅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参照《办法》执行。《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之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在物业交付使用时向业主收取。


    8、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标准是什么?


    9、谁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申请主体?

    1. 根据《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向区、江北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

    (一)电梯故障;

    (二)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

    (三)屋面、外墙渗漏,严重影响房屋使用;

    (四)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但专业经营单位负责二次供水水泵设备维修、养护的除外;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

    (六)楼顶、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

    (七)其他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2. 根据《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17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为维修资金一般使用的申请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街道确认后,受相关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代表、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可以按顺位依次成为申请人:

    (一)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

    (二) 业主委员会未履行申请人职责的;

    (三)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四) 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其他情形


    10、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条件是什么?

    1)维修资金足额归集到位或部分归集到位,未归集到位部分已明确维修费用分摊方案。

    2)维修项目属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并已过保修期。

    3)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4)一般单项维修工程在八千元(含)以上的,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造价进行审核;一般单项维修工程在二十万元(含)以上的,应当聘请监理公司实施监理;一般单项维修工程造价在五十万元(含)以上的,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11、如何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申请人向区物业管理中心提出现场勘查申请,区物业管理中心、属地街道、小区自治组织、物业企业和业主代表进行现场查勘;区物业管理中心制作示范文本;申请人安排申请人代表、物业服务人员、业主代表(至少2名)共同上门开展投票表决工作;申请人提交首款申请材料并将公示材料在小区进行7天公示;申请人组织施工及竣工验收;申请人提交余款申请材料并将公示材料在小区进行7天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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