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念
航空器适航是指民用航空器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具备的安全性与物理完整性品质,通过适航认证与管理实现。其管理体系分为初始适航管理(设计制造环节控制)和持续适航管理(使用维修环节控制),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生命周期技术鉴定与监督。
二、航空器适航审定
适航审定包含型号合格审定、生产审定和单机适航审定三个阶段。型号合格审定依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评估设计安全性与环保性,生产审定验证制造稳定性,单机审定确认个体适航性,通过后分别颁发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和适航证。中国民航规章CCAR-21-R4等文件对适航要求作出具体规定。中型、大型民用无人机需按CCAR-92进行适航取证,2024年前设计定型的设置过渡期至2026年。
三、航空器适航管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是以适航证件为核心的管理模式,用于民用用途的航空器必须具备三个基本适航证件:型号设计具有型号合格证;生产系统具有生产许可证;单架航空器具有适航证。
中国民用航空局按照航空器的不同类别、不同用途为航空器颁发不同的型号合格证件、生产许可证件和适航证件。
现有有关适航的中国民航规章有:
CCAR-21-R3_2007_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CCAR-23-R3_2004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25-R3_2001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27-R1_2002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CCAR-29-R1_2002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CCAR-31_2007 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
CCAR-33-R1_2002 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
CCAR-34_2002 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
CCAR-36-R1_2007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7AA_1992 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
CCAR-39AA_1990 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