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头部2019
  • 网站支持IPv6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首页 > 专题专栏 > 浦口区行政执法统一公示平台 >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南京市浦口区城乡建设局2020年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日期:2020-12-16 17:07 来源: 浦口区城乡建设局

    南京市浦口区城乡建设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序号

    重大执法决定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权力类别

    行政执法主体

    1

    对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处5万元以上罚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南京市浦口区城乡建设局

    2

    对建设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或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5万元以上罚款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行政处罚

    南京市浦口区城乡建设局

    3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处5万元以上罚款的处罚

    null

    行政处罚

    南京市浦口区城乡建设局

    4

    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5万元以上罚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行政处罚

    南京市浦口区城乡建设局

    5

    拟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

    行政处罚

    南京市浦口区城乡建设局

    6

    经听证程序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

    南京市浦口区城乡建设局

    7

    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认为应当提请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行政处罚

    南京市浦口区城乡建设局

    浦口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