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文化和旅游领域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原则上,对同一企业年度现场检查频次,风险等级偏低的不得超过2次、风险等级中等的不得超过6次、风险等级高的不得超过12次。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情形确需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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