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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浦口区气象局行政执法主体情况公示
    日期:2025-06-30 16:50 来源: 浦口区气象局

                南京市浦口区气象局行政检查主体

                 情况公示

    行政检查主体类别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定代表人

    苏恩忠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

    南京市浦口区沿山大道236号,211800

    举报投诉电话

    025-58187986

    实施行政检查的主要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规章】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2025年3月4日中气象局令第44号)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和公布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目录清单。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

    【规章】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16年4月7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2022年8月15日第二次修订)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就有关事项询问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作出说明;

    (三) 进入有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规章】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2020年11月29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

    第二十条第一、二款“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升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升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升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

    (二)升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

    (三)升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

    (四)升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五)升放现场是否有专人值守;

    (六)气球的升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浦口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