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42386635/2019-123774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9-12-20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浦口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浦口区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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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浦口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浦口区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区财政局(国资办)拟定的《浦口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浦口区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0日
浦口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74号),结合浦口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等行政单位,以及总工会、工商联、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不影响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情况下,将本单位房产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实行从严控制,公开操作,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进一步规范房产出租程序,各部门各司其职,加强监管,严格责任追究。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区财政局是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的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房产出租管理制度,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出租事项,汇总房产出租信息,实施监督检查,向区政府报告房产出租管理情况等工作。
第七条区政府办负责纳入集中统一管理房产的出租管理,审核房产出租事项,做好出租信息管理,会同区财政局对房产出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区拆迁管理中心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拟出租房产是否纳入征迁计划的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出具审核意见。
第九条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房产出租管理事项,负责出租信息管理,对房产出租进行监督等工作。
第十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房产出租的管理工作,办理出租报批手续,按批准的方式进行出租,及时收缴租金,做好房产出租信息管理。
第三章 出租审批
第十一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对外出租,应履行单位集体决策程序,制订出租方案,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
第十二条房产出租审批程序:
(一)行政事业单位需将拟出租房产先行报区拆管中心审核是否纳入征迁计划,原则上纳入征迁计划的房产不再对外招租,确需临时对外出租的,需报区政府审批。
(二)纳入集中统一管理房产的出租,由区政府办审核、报区财政局审批;未纳入集中统一管理房产的出租,报区财政局审批。
(三)区直属差额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房产出租,报区财政局审批;
(四)下属事业单位的房产出租,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区财政局审批。
第十三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场地、场馆等资产6个月以内的临时出租,应建立出租管理制度,制定租金标准,报主管部门审批,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区政府办名下的委托区级单位管理的房产,涉及出租的,受托单位应取得区政府办审核同意,按规定办理报批等手续,出租收益由区政府办上缴财政。
第四章出租管理
第十五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产,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在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浦口分中心挂牌,确定承租对象。
招租底价应根据周边房产出租市场价或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不得有明确指向性,不得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为确保出租资产不受损害,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管理要求,避免对第三方造成影响,在出租房产信息发布时可附加相应的承租条件。
异地房产,可到房产所在地政府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租。
第十六条承租人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或区属国有企业的,以及招商引资产业项目入驻等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租的,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采取非公开方式招租。租金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周边房产出租市场价或中介机构评估价。
第十七条房产出租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用于商业经营的不超过5年。对100平方米以上的房产,租赁期限可根据行业性质、承租人的投入等因素适当放宽,原则上一般办公不超过3年,生产经营不超过5年,商业经营不超过10年,园区不超过15年。房屋存在以租赁代维修、以租赁代保护等特殊情形的,可适当延长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房产出租期限超过3年的,应建立合理的租金增长机制,并在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
租赁期限超过5年的房产出租行为,需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申请办理房产出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产出租申请报告,包括房产的地理位置、权属情况、房产性质、实物现状、出租理由、出租方式、出租用途、出租面积、出租年限、出租价格等;
(二)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申报表;
(三)确定租金评估价的相关材料;
(四)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
(五)单位同意房产出租的内部决议等复印件;
(六)区拆管中心出具的房产征迁情况审核意见;
(七)非公开方式出租的,还需提供意向承租方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双方签订的意向协议等。意向承租方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应当再提供区政府办或主管部门批准意见。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九条房产公开招租,在公告期内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的,出租单位可在不低于租金评估价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进行公告。
当挂牌价格低于租金评估价90%时,应暂停交易,重新设定挂牌价,经区财政局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条房产出租,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区财政局制定的合同范本,签订合同。承租方需要对房产进行装修、改造的,应事先与出租方协商,出租方不得对承租方的装修改造进行收购或补偿。
第二十一条房产出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由出租方将合同原件等相关资料报区财政局备案,并及时在“浦口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合同基本信息,填报租金收缴情况。
第二十二条出租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由房产接收单位承继原合同;发生解散、被撤销的,按照资产处置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房产出租后,出租方应将承租方不得转租、不得擅自改变房产使用性质等相关要求,载入租赁合同。
第二十四条合同到期后,出租单位应收回房产;需续租的,应于合同到期前3个月提出申请,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二十五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房产出租日常管理,及时制止承租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保护国有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章收益管理
第二十六条房产出租收益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七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足额收取租金,将完税后的房产出租收益,全额上缴区财政专户,实行分类管理。
(一)行政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房产出租收益,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缴入区国库。
(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房产出租收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二十八条房产出租收益上缴财政后,支出按照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一)行政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收益,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单位支出预算。
(二)已纳入区级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收益应当作为收入来源编制预算,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安排支出。
(三)未纳入区级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需使用房产出租收益的,由其主管部门在部门预算中安排支出;无法通过主管部门预算安排的,由单位申请,编制单项预算,安排支出。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
(二)属于违法建筑;
(三)产权不清,存在产权纠纷;
(四)未取得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
(五)其他禁止出租的情形。
第三十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经审批,擅自出租房产;
(二)未按规定程序招租;
(三)收取的租金不及时上缴财政;
(四)擅自降低或减免合同约定的租金;
(五)隐瞒、坐支、滞留、截留、挪用或私分租金;
(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一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健全内控制度,加强房产日常管理,建立租金收缴台账,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主管部门履行职责,加强对下属单位房产出租监督检查,督促及时收缴出租收益。区财政局加强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的综合监管,对单位内控制度、出租行为、租金收缴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将房产委托、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联营等名义将房产交由联营方使用且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取收益的,视同出租行为,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人防工程、直管公房等出租,由其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区级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出资举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涉及房产出租的,由其主管部门按照区属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前正在履行的租约,除显失公允或租金价格明显过低以外,允许维持原租约直至租赁期满,原租约履行结束后,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原租约中显失公允、租金价格明显过低以及没有约定承租期限的合约,有关单位应尽快清理整改到位。
第三十七条各街道、园区等单位房产出租应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具体的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实施办法,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浦口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申报表
2.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浦口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申报表 | |||||||||||
申报单位: | 单位性质: | 申报日期: | 年月日 | 金额单位:元;面积单位:平方米 | |||||||
序号 | 资产名称 | 卡片编号 | 坐落位置 | 产权形式 | 权属证书 | 房屋构筑物土地面积 | 账面价值 | 出租面积 | 出租年限 | ||
持证人 | 证书号码 | 账面原值 | 账面净值 | ||||||||
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意见: | 单位财务部门意见: | 单位意见: | 主管部门意见: | ||||||||
负责人签字: | 负责人签字: | 负责人签字: | |||||||||
年月日 | 年月日 | 年月日(单位公章) | 年月日(单位公章) | ||||||||
政府办意见: | 财政局意见: | ||||||||||
年月日(单位公章) | 年月日(单位公章) | ||||||||||
附件1
附件2
房屋租赁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鉴证方(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状况
1.1房屋权属状况:
1.2房屋基本情况:坐落于,共间;建筑面积平方米,使用面积平方米;装修状况:;附属设备、设施:;(已/未)设定抵押。
第二条使用性质或用途
2.1乙方承租甲方的房屋用于。
2.2乙方保证,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如乙方需变更房屋用途,需提前天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并出具确认书后,乙方方可依变更后的用途使用房屋。
第三条租金、租金缴纳期限及支付方式
3.1租金:月租金人民币(大写):,年租金总额(大写)。
3.2租金缴纳期限及支付方式:租金按(□季/□半年/□年)支付。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乙方需将当期(个月)租金,共计人民币(大写)一次性交付给甲方;此后应分别于每年的月日、月日前支付下一期租金。
乙方应以(□现金/□转账/□支票)的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四条租赁期限
4.1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计年。
4.2 租赁期满后,乙方若欲继续租赁该房屋,须在合同期满前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甲方重新进行的公开招租中,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如乙方未能在此期限内书面通知甲方,则视为乙方不再续租,本合同在租赁期满时自然终止。
第五条房屋的交付与返还
5.1交付: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交于乙方使用。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房屋交付时的附属设备、设施清单》上签字盖章。甲方应结清房屋交付前的各项费用。
5.2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于期满当日交还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房屋返还时的附属设备、设施清单》上签字盖章。乙方应结清房屋租赁期间的各项费用。
第六条租赁保证金
为保证乙方合理并善意地使用该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支付保证金(大写)给甲方。合同终止时,如乙方无违约行为,待甲方验房并结清相关费用后,乙方将租赁房钥匙交还甲方,甲方将保证金退还乙方。
第七条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乙方应承担其使用该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供暖费/□燃料费/□物业管理费/□房屋租赁的相关税费/□)等费用。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关缴费凭据。
第八条房屋的使用与维护
8.1甲方应保证房屋及其内部设施于出租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安全标准。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法善意地使用承租的房屋,并应妥善保管甲方交付其使用的低值易耗品、钥匙、系统管理密码等各类资产,如损坏或遗失,须承担相应维修或赔偿责任。
有关公用部位和公共设施的管理及相邻户主间的协调工作由乙方自行负责,必要时可提请甲方配合。
8.2 甲方负责房屋主体结构(包括梁、板、柱、砼墙、楼梯等)的维修。
8.3 房屋交付后,房屋主体结构外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内外由乙方实际使用的设施、设备、物品及服务于乙方的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物品等(包括给排水、热力、电力、空调、电梯、消防、弱电、电信等管线及设施设备)。的维修,皆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8.4乙方对自行装修、装饰和添置物承担维修义务。
8.5因乙方原因,在租赁期内造成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房屋的主体结构)受损的,应由乙方负责维修;由此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同时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九条房屋的装修、改造
9.1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对房屋进行必要的装修、改造、美化或增设他物。乙方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以及对房屋主体结构有影响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外立面装饰、安装管线、广告牌、灯箱等),其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否则造成的后果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且甲方可提前解除合同。
9.2乙方对房屋进行装修、改善或增设他物时,不得破坏房屋的主体结构,并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约束性规定。
9.3 合同到期或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收购或补偿乙方自置的装修或任何设备设施。
9.4 乙方应在合同到期或解除之日将房屋恢复原状交还给甲方,否则视为乙方放弃其装修部分,甲方有权自行处置。甲方需要恢复原状的而乙方拒不履行该义务的,甲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整修至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甲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10.1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保证其自身拥有合法的出租权。
10.2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应持合同文本向相关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10.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不得干扰乙方对该房屋的正常使用。
10.4租赁期间,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遭受索赔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
第十一条乙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11.1房屋租赁期间,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概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11.2 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将承租的房屋转租、出借、设置抵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11.3 乙方必须在合同终止之日将房屋交还甲方,乙方向甲方交还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甲方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经催告后有权进行处置并从保证金中扣除发生的处置费。对于乙方装饰、装修的与建筑不可分离的部分,具体处理方法为乙方无偿放弃收回。如逾期不予交还房屋,乙方应当按照每天(大写)的标准向甲方支付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直至将房屋实际交还为止。甲方还有权采取停电、停水等措施,乙方将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
第十二条合同解除
12.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12.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2.2.1)甲方延迟交付出租的房屋达日以上;
(12.2.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使乙方无法继续使用承租的房屋。
(12.2.3)其它严重损害乙方利益的。
(12.2.4)。
12.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2.3.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承租的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出借、转让、装修、入股、承包、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12.3.2)乙方不交付、不足额交付租金,或者不按期缴纳保证金达个月以上;
(12.3.3)乙方欠缴各项费用金额达(大写)以上;
(12.3.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12.3.5)乙方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的;
(12.3.6)乙方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及附属设施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装修改造的。
(12.3.7)其它严重损害甲方利益的;
(12.3.8)。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3.1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之外,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月租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13.2乙方违反本合同,擅自将房屋转租、出借、转让、装修、入股、承包、与他人调剂交换,因此造成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毁坏的,乙方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并按年租金额的%支付违约金;若甲方的实际损失超过所约定的违约金,乙方应据实赔偿。
13.3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支付房屋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达个月时,甲方有权用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保证金支付上述费用。乙方于退租前,必须缴清房租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否则甲方可在退还乙方保证金时扣除上述费用,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3.4租赁期内,乙方若需提前退租,应提前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按年租金额的℅支付违约金。若乙方在租赁期内擅自退租的,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租金余额及保证金。
13.5租赁期内,甲方若需提前收回该房屋,应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将已收取的租金余额及相应保证金退还乙方,并按年租金额的℅支付违约金。
13.6甲方若有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二款约定情形之一的,应按年租金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3.7乙方若有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三款约定情形之一的,应按年租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3.8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违反国家和地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导致本合同解除的,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3.9。
第十四条特别告知
14.1乙方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应密切关注房屋的安全状况,如发现房屋主体结构出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通知后日内派遣维修人员进行维修,乙方需积极配合甲方做好维修工作;如经鉴定房屋为危房或甲方不能在短时期内修复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停止使用上述房屋,停止使用期间不再收取租金,甲方对乙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适当补偿。如乙方不按甲方通知要求停止使用或拒绝修缮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乙方自行承担。房屋修复后,双方仍按本合同履行,租赁期限顺应延长。如经鉴定为危房且不能修复的,本合同自然终止,租金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14.2乙方应当在签订本合同前认可上述房屋及其周边现状,同时应当到相关管理部门认真咨询、了解,知悉其经营手续和相关情况,并办理所需手续;因乙方经营原因,需对水、电、气等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增容扩量的,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14.3乙方在承租期内应当负责房屋的安全、保卫、消防等工作,否则造成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14.4乙方在承租期内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和纠纷,均与甲方无关。
14.5乙方承租该房屋,如有物业管理,应与物业管理公司按规定签订物业管理协议,遵守相关协议内容,承担相关费用,并向甲方提交所签物业管理协议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免责条款:
15.1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及相关设备、设施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5.2由于政策法规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全面履行,或者应政策需要拆除、改造、收回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遭受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16.1为便于联系工作、方便配合,甲乙双方应互相告知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及联系人;以上信息若发生变更,须于变更后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签字确认。否则任何一方仍按照原信息向对方寄送相关文件,不论是否送达或者退还均视为已经送达,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责任方承担。
16.2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确认后生效。
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报送主管部门份,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开户行:
帐号:帐号: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房屋交付时的附属设备、设施清单》
序号 | 设备名称 | 设备型号 | 数量 | 备注 |
注:甲乙双方可直接在本清单填写内容并签字盖章,也可将自行拟定并签字盖章的《房屋交付时的附属设备、设施清单》附在本页。
《房屋返还时的附属设备、设施清单》
序号 | 设备名称 | 设备型号 | 数量 | 备注 |
注:甲乙双方可直接在本清单填写内容并签字盖章,也可将自行拟定并签字盖章的《房屋返还时的附属设备、设施清单》附在本页。
《<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指引》
各单位:
本指引旨在帮助您了解怎样填写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在按照本指引填写合同时,请注意以下问题:
(一)总提示: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因主体、标的、价款等要素的差异,每个合同均有其存在的特殊性。格式合同虽利于节省交易时间、降低缔约成本,但大大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的展开,签订格式合同存在一定法律隐患及风险。基于此,建议缔约双方尽量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磋商性的非格式合同,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促进交易公平、对等。
(二)格式指引
1、请用黑色中性笔或钢笔填写合同。
2、请用汉字填写,字迹清楚、大小适中。
3、凡涉及金额(即租金、租赁保证金、承租定金、费用等),请用汉语大写数字填写,如:壹万捌仟圆;凡金额外涉及数字之处,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如日期样式:2010年9月8日。
(三)内容指引
1、本合同“出租方”乃针对浦口区区级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而言;“承租方”的范围无限制,可为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或者个人。
2、“第一条 1.2”
“房屋坐落于 ××××××××”——填写详细地址,如:××市××区××路××号,××(大厦)××楼×××室;
“附属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电梯、空调、桌椅、电器、安防设备、照明设备、消防设备、监控设备、综合布线、弱电系统、给排水设备等,应尽可能将设备、设施的“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使用年限等”信息填写清楚。此空白处可列举几项名称,具体内容应在《房屋交付时的附属设备、设施清单》详细填写,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房屋返还时的附属设备、设施清单》的填写要求同《房屋交付时的附属设备、设施清单》。
3、“第三条 3.2”
“租金按(□月/□季/□半年/□年)支付”—— 请在“□”中打“√”选择,限选一种。
“此后应分别于每年的月日、月日、月日前支付下一期租金”——根据前款选择的支付方式来确定此处应当约定的最晚付款日期的个数。
“乙方应以(□现金/□转账/□支票)的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请在“□”中打“√”选择,限选一种。
4、“第七条”
“乙方应承担其使用该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供暖费/□燃料费/□物业管理费/□房屋租赁的相关税费/□)”——请在“□”中打“√”选择,可多选,且可在空格处增加其他费用科目。
5、“第十三条 13.3”
“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此处应据“7.1”所选之费用填写。
6、“第十二条 12.2.4”、““第十二条 12.3.8”、“第十三条 13.9”、””“第十六条 16.2”
注意:该《房屋租赁合同(建议稿)》中含有大量格式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的展开。以上四项补充条款为缔约双方针对上述合同之未尽事宜进行磋商、增补提供了一定空间。《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因此,若格式合同制订者与相对人就格式合同的条款所规定的内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特别条款的效力就要优于格式合同条款。
7、“第十九条 ”
注意:若出租方为行政机关,则无须填写“报送主管部门份”一栏。
浦口区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房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及房产出租工作的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和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浦口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浦政规〔2013〕1号)、《浦口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浦政办发〔2012〕78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南京市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宁国资委企〔2011〕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管理的通知》( 宁国资委产〔2014〕50号)等规定,结合浦口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浦口区国有企业(包括区国资办监管企业,以及区各街场、园区、部门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全资和控股子企业拥有、管理或受托管理的房产出租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浦口区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全资和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出租企业)将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构筑物等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公租房、人才住房、职工住宅类资产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房产出租应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公开招租的方式有:拍卖、网络竞价、综合评议、竞争性谈判、协议租赁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区国资办、区各街道、园区、部门为区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监管部门(以下统称监管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所监管企业房产出租行为进行管理,负责督促检查本办法执行情况。
第七条区国资办监管企业以及区各街道、园区、部门监管企业(以下统称监管企业)是本范围内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督促所属子企业加强对房产出租的管理,结合实际,制订房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对管理范围内国有企业房产出租工作实行决策流程、方案内容、信息披露、合同范本、检查考核“五统一”管理;建立健全房产管理台账制度并对房产出租情况进行统计汇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区各监管企业应将本部及所属企业房产出租统计汇总表按年度上报区各监管部门,区各监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区国资办。
第八条区拆迁管理中心负责对出租企业拟出租房产是否纳入征迁计划的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出具审核意见。
第九条区各监管企业和出租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出租方案中有关用途、期限、底价及询价依据、招租方式、相关风险防控措施等内容的审核把关,并按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第十条出租企业作为租赁合同的主体,负责房产出租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在企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以公开方式选择承租对象后,负责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出租企业的房产租赁,应统一在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浦口分中心对外发布拟招租房产信息,以公开方式确定承租对象;以PPP形式招租的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三章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根据《浦口区开发园区、平台公司“三重一大”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浦委办发〔2013〕53号)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房屋等国有资产出租应报区分管领导审批决策。出租企业需按程序将房产出租行为报区分管领导审批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十三条个别办公载体涉及招商引资产业项目入驻、商业知名品牌招商入驻、商业综合体(街区)整体招租等特定用途的,或承租人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的出租项目,经区各监管企业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并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可以采取非公开直接协议方式出租。
第十四条企业出租房产应在出租企业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后实行公开挂牌、公开竞争方式招租。年租金底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出租项目可由区各监管企业自行选择公开的信息发布渠道,自行组织公开招租,租赁信息和招租结果应同步在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按统一格式发布。年租金底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出租项目及无底价出租项目应统一由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浦口分中心组织公开招租。
第十五条房产出租坚持按市场方式公允定价。房产租金底价应以同期、同类市场价格为参考,可通过询价、评估等多种方式,综合考虑房产性质、用途和市场供求等因素确定。以公开方式招租的,租金底价由出租企业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审定;以非公开直接协议方式出租的,租金底价由区各监管企业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审定,租金底价原则上不得低于市场公允定价。
国有企业及所属全资和控股企业的出租房产租金评估报告须报区国资办核准或备案。
第十六条出租企业应当通过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浦口分中心对外公开发布拟招租的房产信息。发布的信息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房产的位置、面积、功能和用途等基本信息;
(二)出租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三)拟招租的期限、对象和必要的条件;
(四)拟招租房产的底价;
(五)招租的形式;
(六)公示的起讫日期和报名的截止日期;
(七)报名地点和方式;
(八)接受投诉的单位和联系电话;
(九)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信息发布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在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浦口分中心发布的信息资料可以在房产所在地进行张贴,必要时还可通过各类媒体多渠道进行发布。
第十八条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报名者时,出租企业可采取协议租赁方式,以不低于底价的标准与报名者签订租约。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报名者时,须通过交易中心挂牌竞投方式确定承租人。挂牌期满后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的可适当延长挂牌期限。需调整挂牌底价的,每次降低幅度不得超过10%,每次调整后挂牌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底价降低幅度小于10%的由出租企业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后,报区各监管企业审定;超过10%的应报区各监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承租人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承租人应是法人、社团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无违法或不良经营记录。出租企业根据意向承租人的报价、资信、实力、房屋承租用途等综合因素选择确定承租人。
第二十条承租人一旦确定,出租企业应当与其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产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等基本情况;
(二)租赁期限;
(三)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
(四)装修条款及安全责任;
(五)保险责任及物业管理;
(六)提前终止约定;
(七)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八)明确禁止转租行为的约定;
(九)其他条款或约定。
第二十一条房产招租结束后15天内,出租企业应将国有企业房产出租情况明细表,随同租赁合同复印件按照归口系统上报区各监管部门备案。本办法实施前已出租的房产由区各监管部门全面梳理后统一报送至区国资办备案。
第四章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房产租金收入由出租企业留存,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缴入账并按照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第二十三条房产的租期应根据行业和房屋性质的不同合理确定,对面积较小的房产(100平方米以下),一般不超过3年,用于商业经营的房屋出租一般不超过5年;对100平方米以上的房产,租赁期限可根据行业性质、承租人的投入等因素适当放宽,原则上一般办公不超过3年,生产经营不超过5年,商业经营不超过10年,园区不超过15年,以PPP形式招租的商业经营房屋原则上不超过20年。
房产出租期限超过3年的,应建立合理的租金增长机制,并在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
租赁期限超过5年的房产出租行为,由出租企业说明理由,经区各监管企业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后,报区政府审批。
出租企业需将拟出租房产先报区拆迁管理中心审核是否纳入征迁计划,对已列入动迁或拆除计划的房产原则上不再对外出租,确需临时对外出租的,需报区政府审批。
第二十四条租约到期后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招租。三年期内的租赁合同在租期届满前3个月,租赁户应向出租企业提出退租或续租申请。在无拖欠租金等严重违约行为、续租租金比原租金合理增长的前提下,经区各监管企业批准后,出租企业可于租约到期前1个月内,直接与提出续租申请的租赁户续签租赁合同并上报备案。续租的租金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当期的市场价或评估价。
第二十五条有拖欠租金等严重违约行为的租赁户到期后,不得续签租约。其所租用的房产必须由出租企业依照合同到期收回,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招租。
第二十六条出租房产在租约期内,凡因城市规划等原因引起对所租赁房屋动迁或拆除的,出租企业负责按规定提前通知租赁户,并解除租赁合同,同时做好房屋腾空之前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严禁私自出租国有企业的房产;严禁以消费方式冲抵租金收入、坐支房产出租收入、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区各监管企业应加大本范围内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管理力度,结合实际制订和完善相关考核指标,强化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有效提高房产出租率和租金收缴率。对在房产出租中存在的程序不规范、定价不合理、合同不完善,以及擅自超期限出租、转租和减免租金等问题,全面清查整改,严格考核和问责。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造成实际损失的,要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存在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施行前正在履行的租约,除显失公允或租金价格明显过低以外,允许维持原租约直至租赁期满,原租约履行结束后,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原租约中显失公允、租金价格明显过低以及没有约定承租期限的合约,有关企业应尽快清理整改到位。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各街道、园区、部门以及出租企业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区国资办备案。
第三十二条出租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场地、设施设备、高速公路服务区、各类广告载体等资产出租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国有企业房产出租情况明细表
2.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统计汇总表
3.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附件1 | ||||||||||||||||||||||||||||
国有企业房产出租情况明细表 | ||||||||||||||||||||||||||||
填报单位: | 计量单位:面积,平方米;租金:万元 | 日期:年月 | ||||||||||||||||||||||||||
序号 | 出租房产基本情况 | 承租方情况 | 租期情况 | 租金情况 | 招租管理情况 | 备注 | ||||||||||||||||||||||
项目名称 | 房产地址 | 规划用途 | 建筑面积 | 出租用途 | 承租方 | 性质 | 经营业态 | 租期 | 起租日 | 到期日 | 合同年租金 | 租金支付方式 | 本年应收租金 | 本年实收租金 | 定价方式 | 挂牌方式 | 交易方式 | 招租组织 | 审批情况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合计 | ||||||||||||||||||||||||||||
附件2 | |||||||||||||||||||||||||||||||
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统计汇总表 | |||||||||||||||||||||||||||||||
填报单位: | 数量单位:项;面积单位:平方米;金额单位:万元 | ||||||||||||||||||||||||||||||
序 | 出租企业名称 | 房产出租状况 | 出租用途(项) | 承租方性质(项) | 租金收取情况(万元) | 租金底价确定方式(项) | 招租组织(项) | 交易方式(项) | 审批情况(项) | 备注 | |||||||||||||||||||||
已出租数 | 已出租面积 | 未出租数 | 未出租面积 | 合计数 | 合计面积 | 经营性 | 办公 | 仓储 | 其他 | 行政事业单位 | 国有企业 | 非国有企业 | 自然人 | 其他 | 应收 | 实收 | 市场询价 | 评估 | 其他 | 企业 | 监管企业 | 其他 | 直接协议 | 挂牌协议 | 公开竞价 | 企业 | 监管企业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合计 | |||||||||||||||||||||||||||||||
附件3
房屋租赁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鉴证方(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状况
1.1房屋权属状况:
1.2房屋基本情况:坐落于,共间;建筑面积平方米,使用面积平方米;装修状况:;附属设备、设施:;(已/未)设定抵押。
第二条使用性质或用途
2.1乙方承租甲方的房屋用于。
2.2乙方保证,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如乙方需变更房屋用途,需提前天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并出具确认书后,乙方方可依变更后的用途使用房屋。
第三条租金、租金缴纳期限及支付方式
3.1租金:月租金人民币(大写):,年租金总额(大写)。
3.2租金缴纳期限及支付方式:租金按(□季/□半年/□年)支付。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乙方需将当期(个月)租金,共计人民币(大写)一次性交付给甲方;此后应分别于每年的月日、月日前支付下一期租金。
乙方应以(□现金/□转账/□支票)的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四条租赁期限
4.1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计年。
4.2 租赁期满后,乙方若欲继续租赁该房屋,须在合同期满前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甲方重新进行的公开招租中,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如乙方未能在此期限内书面通知甲方,则视为乙方不再续租,本合同在租赁期满时自然终止。
第五条房屋的交付与返还
5.1交付: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交于乙方使用。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房屋交付时的附属设备、设施清单》上签字盖章。甲方应结清房屋交付前的各项费用。
5.2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于期满当日交还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房屋返还时的附属设备、设施清单》上签字盖章。乙方应结清房屋租赁期间的各项费用。
第六条租赁保证金
为保证乙方合理并善意地使用该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支付保证金(大写)给甲方。合同终止时,如乙方无违约行为,待甲方验房并结清相关费用后,乙方将租赁房钥匙交还甲方,甲方将保证金退还乙方。
第七条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乙方应承担其使用该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供暖费/□燃料费/□物业管理费/□房屋租赁的相关税费/□)等费用。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关缴费凭据。
第八条房屋的使用与维护
8.1甲方应保证房屋及其内部设施于出租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安全标准。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法善意地使用承租的房屋,并应妥善保管甲方交付其使用的低值易耗品、钥匙、系统管理密码等各类资产,如损坏或遗失,须承担相应维修或赔偿责任。
有关公用部位和公共设施的管理及相邻户主间的协调工作由乙方自行负责,必要时可提请甲方配合。
8.2 甲方负责房屋主体结构(包括梁、板、柱、砼墙、楼梯等)的维修。
8.3 房屋交付后,房屋主体结构外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内外由乙方实际使用的设施、设备、物品及服务于乙方的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物品等(包括给排水、热力、电力、空调、电梯、消防、弱电、电信等管线及设施设备)。的维修,皆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8.4乙方对自行装修、装饰和添置物承担维修义务。
8.5因乙方原因,在租赁期内造成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房屋的主体结构)受损的,应由乙方负责维修;由此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同时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九条房屋的装修、改造
9.1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对房屋进行必要的装修、改造、美化或增设他物。乙方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以及对房屋主体结构有影响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外立面装饰、安装管线、广告牌、灯箱等),其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否则造成的后果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且甲方可提前解除合同。
9.2乙方对房屋进行装修、改善或增设他物时,不得破坏房屋的主体结构,并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约束性规定。
9.3 合同到期或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收购或补偿乙方自置的装修或任何设备设施。
9.4 乙方应在合同到期或解除之日将房屋恢复原状交还给甲方,否则视为乙方放弃其装修部分,甲方有权自行处置。甲方需要恢复原状的而乙方拒不履行该义务的,甲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整修至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甲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10.1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保证其自身拥有合法的出租权。
10.2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应持合同文本向区各监管部门备案。
10.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不得干扰乙方对该房屋的正常使用。
10.4租赁期间,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遭受索赔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
第十一条乙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11.1房屋租赁期间,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概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11.2 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将承租的房屋转租、出借、设置抵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11.3 乙方必须在合同终止之日将房屋交还甲方,乙方向甲方交还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甲方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经催告后有权进行处置并从保证金中扣除发生的处置费。对于乙方装饰、装修的与建筑不可分离的部分,具体处理方法为乙方无偿放弃收回。如逾期不予交还房屋,乙方应当按照每天(大写)的标准向甲方支付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直至将房屋实际交还为止。甲方还有权采取停电、停水等措施,乙方将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
第十二条合同解除
12.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12.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2.2.1)甲方延迟交付出租的房屋达日以上;
(12.2.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使乙方无法继续使用承租的房屋。
(12.2.3)其它严重损害乙方利益的。
(12.2.4)。
12.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2.3.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承租的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出借、转让、装修、入股、承包、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12.3.2)乙方不交付、不足额交付租金,或者不按期缴纳保证金达个月以上;
(12.3.3)乙方欠缴各项费用金额达(大写)以上;
(12.3.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12.3.5)乙方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的;
(12.3.6)乙方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及附属设施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装修改造的。
(12.3.7)其它严重损害甲方利益的;
(12.3.8)。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3.1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之外,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月租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13.2乙方违反本合同,擅自将房屋转租、出借、转让、装修、入股、承包、与他人调剂交换,因此造成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毁坏的,乙方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并按年租金额的%支付违约金;若甲方的实际损失超过所约定的违约金,乙方应据实赔偿。
13.3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支付房屋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达个月时,甲方有权用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保证金支付上述费用。乙方于退租前,必须缴清房租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否则甲方可在退还乙方保证金时扣除上述费用,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3.4租赁期内,乙方若需提前退租,应提前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按年租金额的℅支付违约金。若乙方在租赁期内擅自退租的,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租金余额及保证金。
13.5租赁期内,甲方若需提前收回该房屋,应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将已收取的租金余额及相应保证金退还乙方,并按年租金额的℅支付违约金。
13.6甲方若有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二款约定情形之一的,应按年租金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3.7乙方若有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三款约定情形之一的,应按年租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3.8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违反国家和地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导致本合同解除的,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3.9。
第十四条特别告知
14.1乙方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应密切关注房屋的安全状况,如发现房屋主体结构出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通知后日内派遣维修人员进行维修,乙方需积极配合甲方做好维修工作;如经鉴定房屋为危房或甲方不能在短时期内修复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停止使用上述房屋,停止使用期间不再收取租金,甲方对乙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适当补偿。如乙方不按甲方通知要求停止使用或拒绝修缮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乙方自行承担。房屋修复后,双方仍按本合同履行,租赁期限顺应延长。如经鉴定为危房且不能修复的,本合同自然终止,租金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14.2乙方应当在签订本合同前认可上述房屋及其周边现状,同时应当到相关管理部门认真咨询、了解,知悉其经营手续和相关情况,并办理所需手续;因乙方经营原因,需对水、电、气等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增容扩量的,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14.3乙方在承租期内应当负责房屋的安全、保卫、消防等工作,否则造成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14.4乙方在承租期内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和纠纷,均与甲方无关。
14.5乙方承租该房屋,如有物业管理,应与物业管理公司按规定签订物业管理协议,遵守相关协议内容,承担相关费用,并向甲方提交所签物业管理协议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免责条款:
15.1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及相关设备、设施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5.2由于政策法规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全面履行,或者应政策需要拆除、改造、收回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遭受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16.1为便于联系工作、方便配合,甲乙双方应互相告知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及联系人;以上信息若发生变更,须于变更后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签字确认。否则任何一方仍按照原信息向对方寄送相关文件,不论是否送达或者退还均视为已经送达,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责任方承担。
16.2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确认后生效。
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开户行:
帐号:帐号: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房屋交付时的附属设备、设施清单》
序号 | 设备名称 | 设备型号 | 数量 | 备注 |
注:甲乙双方可直接在本清单填写内容并签字盖章,也可将自行拟定并签字盖章的《房屋交付时的附属设备、设施清单》附在本页。
《房屋返还时的附属设备、设施清单》
序号 | 设备名称 | 设备型号 | 数量 | 备注 |
注:甲乙双方可直接在本清单填写内容并签字盖章,也可将自行拟定并签字盖章的《房屋返还时的附属设备、设施清单》附在本页。
《<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指引》
各单位:
本指引旨在帮助您了解怎样填写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在按照本指引填写合同时,请注意以下问题:
(一)总提示: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因主体、标的、价款等要素的差异,每个合同均有其存在的特殊性。格式合同虽利于节省交易时间、降低缔约成本,但大大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的展开,签订格式合同存在一定法律隐患及风险。基于此,建议缔约双方尽量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磋商性的非格式合同,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促进交易公平、对等。
(二)格式指引
1、请用黑色中性笔或钢笔填写合同。
2、请用汉字填写,字迹清楚、大小适中。
3、凡涉及金额(即租金、租赁保证金、承租定金、费用等),请用汉语大写数字填写,如:壹万捌仟圆;凡金额外涉及数字之处,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如日期样式:2010年9月8日。
(三)内容指引
1、本合同“出租方”乃针对浦口区国有企业而言;“承租方”的范围无限制,可为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或者个人。
2、“第一条 1.2”
“房屋坐落于××××××××”——填写详细地址,如:××市××区××路××号,××(大厦)××楼×××室;
“附属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电梯、空调、桌椅、电器、安防设备、照明设备、消防设备、监控设备、综合布线、弱电系统、给排水设备等,应尽可能将设备、设施的“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使用年限等”信息填写清楚。此空白处可列举几项名称,具体内容应在《房屋交付时的附属设备、设施清单》详细填写,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房屋返还时的附属设备、设施清单》的填写要求同《房屋交付时的附属设备、设施清单》。
3、“第三条 3.2”
“租金按(□月/□季/□半年/□年)支付”——请在“□”中打“√”选择,限选一种。
“此后应分别于每年的月日、月日、月日前支付下一期租金”——根据前款选择的支付方式来确定此处应当约定的最晚付款日期的个数。
“乙方应以(□现金/□转账/□支票)的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请在“□”中打“√”选择,限选一种。
4、“第七条”
“乙方应承担其使用该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供暖费/□燃料费/□物业管理费/□房屋租赁的相关税费/□)”——请在“□”中打“√”选择,可多选,且可在空格处增加其他费用科目。
5、“第十三条 13.3”
“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此处应据“7.1”所选之费用填写。
6、“第十二条 12.2.4”、““第十二条 12.3.8”、“第十三条 13.9”、””“第十六条 16.2”
注意:该《房屋租赁合同(建议稿)》中含有大量格式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的展开。以上四项补充条款为缔约双方针对上述合同之未尽事宜进行磋商、增补提供了一定空间。《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因此,若格式合同制订者与相对人就格式合同的条款所规定的内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特别条款的效力就要优于格式合同条款。
相关链接:关于《浦口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 出租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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