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42386635/2023-38113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组配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浦口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3-04-27 |
生效日期: | 2023-04-26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区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浦政规〔2023〕1 号 | 关 键 词: | 超限超载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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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浦口区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浦口区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货物装载源头管理,规范货物装载配载行为,防止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办法》及有关行业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要求,结合区有关部门和单位“三定方案”、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清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超限超载,是指违反国家强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为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是指有煤炭、矿(砂)石、钢铁、水泥及水泥制品、有色重金属、商品混凝土等重型货物装载配载作业的生产企业、运输企业、贸易市场,以及港口码头、货运站场等货物集散地,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房屋、水务等建设工程工地的经营、管理单位。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是指下列依法应当予以重点监管的货物装载源头单位:
(一)达到国家工业统计制度规定的规模以上标准的矿山开采、钢铁、水泥及水泥制品等生产企业;
(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三)重量超过80吨不可解体物品生产企业;
(四)运输量较大的港口(码头)、铁路货运站场、道路货运站场、物流园区,以及重型货物贸易市场;
(五)容易发生超限超载运输的其他货物装载源头单位。
第六条 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管理纳入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源头管理、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
有关行业已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其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监管部门,未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其行业主管部门为其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监管部门,以下均简称为“有关行业监管部门”。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交通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区政府办、交通局、公安分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城建局、水务局、城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规划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区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交通局,交通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交通局、公安分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第八条 区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每年应当组织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排查、确定、公布辖区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和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名录。
第九条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纳入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超限超载信息,并指导协调有关行业监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记录、归集、共享、公开相关信息和实施信用管理。
第十条 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履行本行业或本区域货物装载源头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管理工作责任制度,所需执法装备、信息化建设等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将合法装载配载职责列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履行货物合法装载配载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按照《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车辆最大允许限值装载配载货物,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车辆装载配载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工作人员职责,落实装载、计重、出厂(站、场)工作责任;
(二)组织装载配载、信息登记、计重开票、运单签发、门卫等从业人员开展车辆装载配载、运输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
(三)选择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对确需通过公路运输不可解体超限物品的,起运时应当确认承运人已取得相应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四)核查货运车辆相关证件,不为证照不全或非法拼装、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厂(站、场);
(五)落实大气扬尘管控主体责任,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物料堆放场所出口应当硬化地面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出口道路应当及时清扫和冲洗,路面不得有明显可见泥土、物料印迹;
(六)自觉接受行业监管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依法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二条 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建立货运运单制度,货运运单应当注明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和道路运输经营者名称、驾驶员姓名、车辆号牌和有关证件号码、车货总重、货物品种、出厂(站、场)时间等信息。
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于货物装载后、出厂(站、场)前在货运运单上加盖印章,交由货运车辆驾驶人随车携带,自觉接受执法人员查验。
第十三条 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安装计量检定合格的称重监控设施为货运车辆称重,制定相应称重监控、出厂(站、场)管理等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按照要求向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实时传输称重监控记录。
鼓励一般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自建称重设施,也可以通过社会化称重服务单位为货运车辆称重。
第十四条 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以下事故隐患:
(一)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的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的;
(二)为无车辆营运证(依法不需要办理车辆营运证的除外)的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的;
(三)未落实出厂(站、场)管理制度,放行未经称重或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厂(站、场)上路行驶的。
第十五条 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合法装载配载货物,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建立健全本行业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管理工作责任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落实具体管理措施,督促本行业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对违法装载配载行为开展自查自纠;
(二)每年对本行业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进行全面排查,依据货物种类、货运量、违法超限超载等情况,合理确定本行业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
(三)通过驻点、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对本行业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实施监管,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每月巡查不少于2次;
(四)检查本行业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车辆装载配载、证件信息登记、计重、开票、签发运单等情况;
(五)检查本行业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称重监控设施安装情况,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时,发现本行业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存在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公路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车辆装载配载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车辆装载配载、运输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三)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四)未按照规定装载配载货物的;
(五)未如实登记车辆证件信息、计重、开票、签发货运运单的;
(六)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未安装称重监控设施或未确保正常使用的;
(七)其他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统一部署,将本行业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装载配载、出厂(站、场)称重、运单使用等情况纳入相应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信用管理。
第十八条 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应当结合全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区交通局:负责所辖道路运输企业、货运站场、港口码头、交通工程建设工地等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监管;承担公路超限超载车辆的称重和监督消除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货车维修企业非法改装货运车辆的行为;定期巡查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对巡查中发现其他行业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违反货物装载配载相关规定的,抄告有关行业监管部门或属地街道办事处依法进行查处。
(二)公安分局:负责依法查处超限超载、非法改装、遮挡车牌等违法行为;加强车辆登记管理,对不符合国家公告、标准和规定的车辆,依法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或者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三)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以及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对水泥及水泥制品、商品混凝土、石材(料)加工等建材行业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监管;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四)区发改委:负责电力、煤炭等能源行业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监管;负责指导协调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将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超限超载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五)区工信局:负责全区工业企业等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监管;积极配合省、市工信部门,加强对工业企业生产改装货车的监管,指导工业企业规范改装车辆生产行为。
(六)区城建局:负责纳入管理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等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监管。
(七)区水务局:负责水务工程建设工地等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监管。
(八)区城管局:负责建筑垃圾、渣土处置等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监管;依法查处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抛洒滴漏的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结合全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要求,负责查处其他行业监管部门移送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九)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加强拖拉机的登记管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拖拉机,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或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依法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拖拉机的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
(十)区商务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等行业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监管。
(十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生产企业的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监管;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拼装、改装机动车以及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社会化称重服务单位违法使用称重计量器具等行为。
(十二)规划资源分局: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土地的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依法向城管部门出具规划意见。
(十三)生态环境局:负责查处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文件或环境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负责矿山、商品混凝土、水泥及水泥制品、石材(料)加工等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扬尘监管。
区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监管部门。
第十九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全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机构和职责,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负责区域内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和网格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协助有关行业监管部门或者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第二十条 有关行业监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履行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安全监管职责不力、推诿扯皮、玩忽职守、渎职失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职责的;
(二)参与或变相参与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经营的;
(三)发现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不移送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浦口区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