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42386635/2024-25714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浦口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4-04-09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区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3版)》的通知 | ||
文 号: | 浦政发〔2024〕26号 | 关 键 词: | 应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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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3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浦口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3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浦口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3版)
健全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全区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损失,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1.2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为核心目标,有效防范化解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应急处突能力,坚决守牢生态环境安全底线。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2014年第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主席令第6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
(4)《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4号);
(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7)《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2号);
(8)《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保部令第17号);
(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发〔2013〕85号);
(10)《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2〕153号);
(11)《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2〕32号);
(12)《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苏政办函〔2020〕37号);
(13)《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损害评估规程》(苏环办〔2017〕87号);
(1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97号);
(15)《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政发〔2020〕86号);
(16)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南京段油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通知(宁政传〔2023〕19号);
(17)《南京市浦口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浦政发〔2023〕10号);
(18)《南京市浦口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浦政办发〔2020〕27号);
(19)《南京市浦口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浦政办发〔2020〕27号)。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外且本区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辐射事故、重污染天气和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等应急工作按相应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2组织指挥体系
南京市浦口区突发环境事件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和专家组组成。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指挥下,成立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作为浦口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浦口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浦口生态环境局和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浦口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宣传部、区工信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交通局、区城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规资分局、区水务局、区气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委、区司法局、区消防大队、供电服务中心、南京通管办浦口办事处,各街场、园区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并可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领导机构及职责见附件2)。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浦口生态环境局,由浦口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包括:
(1)执行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3)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及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4)建立和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平台,收集、整理和评估事件信息;
(5)联系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6)加强与毗邻区的联系,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并启动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基于有利于现场应急处置的原则,现场应急指挥部由负有应急处置责任的政府部门、事发地所属街场、园区及事件发生单位等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人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指定,统一协调组织现场应对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类型分别由相应的责任部门负责组建:
(1)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浦口生态环境局负责。
(2)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
(3)交通道路及其基础设施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区交通局负责。
(4)由干旱缺水和其他环境污染原因引发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区水务局负责。
(5)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
(6)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指定负责部门。
同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设置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处置组、应急保障组、医疗救治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维稳组、调查评估组和通信保障组等专业工作组,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工作机构及职责见附件3)。
当发生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在其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由熟识其所在专业或者领域的专家组成,主要专业或者领域包括环境工程、环境科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化工、环境规划与管理、危险废物管理与处置、石油化工、汽车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环境修复、环境损害评估、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环境监测、应急救援等。
主要职责:负责对环境事件的污染危害现状做出评估;对事件的污染发展趋势作出预测;对事件应急行动提出建议;对重大防护措施如公众紧急疏散等的实施提出科学依据;对事件的后续处理如环境恢复、生态修复等提出建议;进行事件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由浦口生态环境局从专家库中选邀专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制定,为事件防范、现场应急和后期处置提出意见和建议。
各有关部门、街场、园区,应按照早发现、早处置、早报告、随接随报、边报边核、急事急报的原则,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收集、分析、研判和上报,做到预防在前、发现在早、处置在小。
浦口生态环境局应当加强日常环境监测。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并在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报告浦口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收集、核实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并通报浦口生态环境局。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红色(Ⅰ级)预警:经研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橙色(Ⅱ级)预警:经研判,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黄色(Ⅲ级)预警:经研判,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蓝色(Ⅳ级)预警:经研判,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预警信息发布应实行严格的审签制。经审签后,按《南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发布。
蓝色(Ⅳ级)预警由浦口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发布,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预警由上级人民政府发布。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在无法甄别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的情况下,应立即上报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甄别环境事件等级,报市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提升或降低预警级别。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部门应及时按照《南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宣布终止预警。
发布预警信息后,区政府应当根据预警级别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准备或直接实施相应应急处置措施,降低环境污染发生的可能性。
(2)在危险区域设置危害警告标识,告知公众采取避险措施,并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3)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开展环境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5)及时发布最新动态,公布咨询电话,加强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组织专家解读,广泛宣传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以及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4应急响应和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社区和市民应当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同时,立即向区政府和浦口生态环境局报告。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区政府要在事发后2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书面报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区政府要在事发后3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力争接报后1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浦口生态环境局应当同时按照上述时限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达到或可能达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标准的情况,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焦点事件,不受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和信息报告相关规定限制,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第一时间电话报告,后续及时上报书面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互通信息。一旦出现事件将影响到市内其他区的情况,由浦口生态环境局负责通报相关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尽可能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或短信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涉事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危险源,采取事故状态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和危害的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
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地所属街场、园区应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等级从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级别。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区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区政府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报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有关成员单位协助处置。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及跨区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同时区启动本预案,区应急指挥中心在市政府成立的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实施应急处置。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省政府或国务院成立相应的上级应急指挥部,区政府启动本预案,区应急指挥中心在其统一指挥下实施应急处置。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区政府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浦口区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启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后,由上级人民政府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现场指挥、应急处置、督促指导等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各有关部门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主动地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浦口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现场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支持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各现场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应急监测、应急监察、现场处置等工作的开展。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指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污染影响评估及应急监测结果,确定转移、疏散群众的范围;污染影响消除后,组织疏散人员返回;
(7)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当涉事单位不明时,由浦口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污染源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浦口生态环境局应在事发地所属街场、园区和单位进行应急救援、现场污染处置等先期处置的同时,迅速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应急调查,并安排有关技术人员赶赴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开展污染源排查、事件原因分析、评估污染程度及范围,提出现场污染处置方案和建议。区应急管理局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协助浦口生态环境局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调动应急救援力量,及时赶到事发现场,并按照工作职责和分工,开展现场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监测组根据水体、大气、土壤污染物的种类、性质以及环境敏感点、气象、水文、地貌等实际情况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相应的监测方法及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人员和监测设备,及时准确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等监测,研判污染物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调查评估组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发现场,调查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原因以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调查污染源种类、数量、性质;调查事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监督、指导污染源的控制和处置工作;协助、指导有关单位做好人员撤离和防护工作;对事件责任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做好现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4.5.3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规定。应急监测、应急监察和应急处置人员根据需要配备过滤式或隔绝式防毒面具,在正确、完全佩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事件现场,以确保自身安全。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综合保障组迅速建立现场警戒区和重点防护区域,及时告知受影响的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有序组织人员安全疏散撤离,转移受影响的人员至安全区域。
针对水体、大气、土壤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类采取相关的应急处置措施。
(1)水体污染控制措施: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污染处置组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水务部门提供的水文信息和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开展水体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的扩大;采取中和、沉淀、分解、吸附、打捞、微生物降解、调水稀释等方式,消除水体污染,并防止消防废水引起二次污染。涉及饮用水污染的,区政府、水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2)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污染处置组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无法处置的立即上报上级部门并配合其开展工作,现场采取关闭、封堵、喷淋等措施减轻大气污染,并防止消防废水引起二次污染。必要时,及时组织疏散受到大气污染物影响的人员。
(3)土壤污染控制措施: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污染处置组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无法处置的立即上报上级部门并配合其开展工作,现场采取隔离、吸附、去污洗消、临时收储、转移异地安置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措施开展有效处置工作。
(4)生态破坏控制措施:生态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污染处置组会同林业等相关部门立即开展查明原因、损害调查和评估工作,提出生态修复方案,并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医疗救护组迅速组织医疗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并根据治疗需要,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及时发布公众自身保护和健康提示,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等工作。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区域的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根据事件调查以及应急监测结果作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报告报区政府,由区政府决定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负面影响趋于并保持在尽量低的水平。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舆情,应快速反应、及时发声,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其他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5后期处置
应急处置结束后,区政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环境损害评估工作,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初步判断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浦口生态环境局可以组织填报损害评估简表。初步判断为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上报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判断是否启动中长期损害评估及编写评估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完毕后,由浦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就环境应急过程、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行动、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反映等情况开展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或案例分析材料。
报告主要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环境应急是否符合保护公众、环境保护的总要求;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和方法是否得当;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通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等。
浦口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组建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组,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开展事件调查,查清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事发地所属街场、园区及事件发生单位根据其遭受损失的情况,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第一时间对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确认和理赔。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区政府和相关单位要组织制定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方案,开展生态环境恢复工作。
6应急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事件应急处置时尚未查明责任主体的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先行垫付,待责任主体明确后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制定环境应急领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
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保证现场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组、救援队伍间的联络畅通。突发环境事件现场与现场应急指挥部之间实现视频、音频、数据信息的双向传递,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职能部门值班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
区交通局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分局应加强应急交通管制,保障运送伤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优先通行。
浦口生态环境局应加强环境应急监测、应急调查以及应急专家库等专业队伍建设,其他相关部门应强化应急力量支援保障。加强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
由区应急管理局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指导转移、安置灾民,协助交通部门做好应急物资运输保障;由区卫健委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员,对重大疫情实施管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6.6机制保障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近、相邻地区生态环境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
加强多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公安、交通和应急等部门要签订联动合作协议,建立长期稳定的基础信息资源共享、突发事件快速通报、应急处置联动响应以及长江干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
浦口生态环境局应加强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和防护能力,鼓励公众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及各成员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应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区政府组织本区域单位和公众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演练。
通过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检验快速反应能力,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明确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根据演练取得的经验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先期处置: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善后处置: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应急监测: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对污染物、污染物浓度和污染范围进行的监测。
本预案由浦口生态环境局组织制定,并根据情况及时修订,报区政府审批后发布。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浦口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领导机构及职责
3.工作机构及职责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简图
5.事故现场应急防护基本原则
6.现场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南京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者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区)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区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五、其他类型突发环境事件
对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造成影响的;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市人民政府认为其他有必要的突发环境事件视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置。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应急机构 | 机构组成 | 职责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领导 |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启动Ⅰ、Ⅱ、Ⅲ级响应时,配合上级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或工作组开展现场处置、应急保障和生态修复工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的社会稳定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及时协调各街场、园区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确定是否要求相关企业实施限产、停产; (5)向受事件影响或可能受影响的区内地区或相邻区通报情况,视情向市生态环境局进行报告,请求支援。 |
副总指挥—浦口生态环境局和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 | ||
成员单位 | 浦口生态环境局 | (1)负责组织编制、评估、修订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街场、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 (2)督促环境风险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加强日常应急管理; (3)组建应急救援队伍,筹备应急救援物资库; (4)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收集、核实、报送、分析和研判工作; (5)针对因污染物排放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开展应急监测,组织排查污染源,查明事件原因,提出现场污染处置方案,并部署相关应急措施; (6)针对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导致的环境污染,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跟踪污染动态,提出控制或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 (7)针对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外且本区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做好动态跟踪监测,开展预警预测和分析,组织专家制定环境应急处置和生态重建方案; (8)负责事故环境污染损害调查、定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责任追究; (9)落实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区应急 管理局 | 1)负责全区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指导全区各级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3)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区粮食和物资储备等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实施统一的救灾调度; (4)组织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临时安置工作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5)组织指挥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 (6)参与涉及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调查处置工作;提供因安全生产事故可能产生环境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信息; (7)参与事故调查和评估工作; (8)必要时,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9)负责对地震震情和灾情的信息通报工作。 | |
区委 宣传部 | 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宣传报道工作。 | |
区工信局 | (1)负责调查核实统计工业企业的灾情,督促责任工业企业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确定的限产、停产方案实施; (2)负责协调企业生产救灾急需物资。 | |
区发改委 | (1)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工程的规划工作; (2)组织实施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职责; (3)做好煤、电、油、气综合协调工作; (4)负责天然气、电力等企业进行抢险排危工作; (5)协调保障电力、通信畅通。 | |
区财政局 | 在事权范围内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资金,做好经费的审核、划拨及监督管理工作。 | |
公安分局 | (1)负责接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通报工作; (2)负责事故危险区域的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应急人员、物资运输等车辆通行; (3)负责协同区政府做好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 (4)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开展勘验,提取固定证据,对涉事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 (5)负责核实事故伤亡人员的身份; (6)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及逃逸人员的追捕; (7)做好公路(含高速)、铁路交通事故和船舶交通事故等可能引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公路(含高速)、铁路交通事故和船舶交通事故等引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 |
区民政局 | (1)负责组织、协调灾民救助工作; (2)负责做好遇难人员遗体的处置工作。 | |
区交通局 | (1)配合海事部门对内河航道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2)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港口、码头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公路(含高速)、铁路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4)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5)负责保障应急人员、物资运输等车辆通行; (6)参与因道路(桥梁)、码头、港口及长江干流以外通航水域引发的长江水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 |
区城建局 | (1)负责因燃气管道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调集并征用起重机、挖掘机等抢排险设备; (3)负责提供市政、建筑等技术支持。 | |
区市场监管局 | (1)负责提供特种设备技术资料支持,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 (2)负责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叉车、吊车等特种设备; (3)负责为应急救援提供相关企业基本情况资料; (4)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的食品和药品的安全监督和供应保障的协调。 | |
区农业农村局 | (1)配合生态环境等部门做好农业环境污染的预防预警; (2)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业生产和渔业资源造成影响的调查和评估工作; (3)参与渔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 | |
规资分局 | (1)负责提供地理信息作为决策支撑,开展突发环境处置工作所需的应急测绘; (2)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和修复相关工作。 | |
区水务局 | (1)负责组织开展干旱缺水和其他环境污染原因引发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有关水文数据采集,按要求报送水文等相关信息; (2)指导突发水环境事件处置中有关水工程调度工作; (3)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受到污染的情况下,启动饮用水供水应急预案。 | |
区气象局 | (1)负责气象情况的监测;分析气象条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 (2)开展有针对性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 (3)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 |
区综合行政 执法局 | 负责市容市政、环卫设施的恢复工作,并配合公安局维持事故现场秩序。 | |
区商务局 | 负责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下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控,协调组织生活必需 品的市场供应。 | |
区卫健委 | (1)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中毒人员的医疗抢救工作;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 (2)负责向现场应急指挥部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受救治人员伤亡、疫情监测及防治情况; (3)在紧急情况下向毗邻区或上级卫生部门寻求医疗支援。 | |
区司法局 | 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 | |
区消防大队 | 负责消防管理工作,开展事故现场的防火、灭火、抢险救援以及应急终止后的洗消工作。 | |
供电服务中心 | (1)负责保障防灾抢险、政府办公和生命线工程的电力供应; (2)努力排除毁损电力设施造成的危险。 | |
南京通管办浦口办事处 | 负责组织、调动通信资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 |
各街场、园区 | 设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区政府应急办的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响应等工作。 |
序号 | 工作组 | 组长单位 | 参加单位 | 职责 |
1 | 综合 协调组 | 区政府 | 浦口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务局、区交通局、公安分局、区发改委、区工信局、区城建局、区市场监管局 | 负责总体协调、工作指导、督办核查等工作,负责沟通衔接、工作保障、有关会议安排、材料起草、信息汇总报送等工作。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
2 | 应急 监测组 | 浦口生态环境局 | 规资分局、区水务局、区交通局、区城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气象局、区卫健委和事发地所属街场、园区 | 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
3 | 污染 处置组 | 浦口生态环境局 | 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大队、区交通局、区城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气象局、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 | 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和应急测绘,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执行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应急避灾场所。 |
4 | 应急 保障组 | 区应急 管理局 | 浦口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区发改委、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区城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工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和事发地所属街场、园区 | 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负责事件应对市级经费保障。 |
5 | 医疗 救治组 | 区卫健委 |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 | 组织开展伤病员医学救治、应急心理援助;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 |
6 | 宣传 报道组 | 区委 宣传部 | 浦口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和事发地所属街场、园区 | 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
7 | 社会 维稳组 | 公安分局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浦口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和区司法局 |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 |
8 | 调查 评估组 | 浦口生态 环境局 | 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城建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规资分局、区气象局和事发地所属街场、园区 |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委托开展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监督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参与环境事件性质、等级的审定;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取证;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
9 | 通信 保障组 | 南京通管办浦口办事处 | 区工信局 | 采用有线、无线及特殊情况下应急通讯方式,实现信息的双向交流,确保通讯畅通。 |
附件4
一、应急人员安全防护措施
为了保护应急人员并有效地实施现场应急,在开展应急行动之前,应根据污染物特点,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面部防护罩、靴套、防毒手套、防护服、气密防护眼镜以及应急灯等,佩戴齐全后方可进入现场。
二、人员清点、撤离的方式及安置地点
(一)快速判定安全区域。
(二)确定紧急撤离路线。
(三)人员引导,就近撤离到安全区域。
(四)清点人数,上报数据。
(五)受伤害人员立即开展人员急救。
三、应急人员进入、撤离事件现场的条件、方法
(一)进入前,报告每批参加抢险或救护的人员数量和名单并登记。
(二)了解现场环境状况及风向。
(三)确定进入路线及撤离路线。
(四)从上风向快速进入事件现场。
(五)按路线撤离,清点人员,报告,待命。
四、人员的救援方式及安全保护措施
(一)现场及周边人员及时开展自救和互救行动。
(二)保持安全通道畅通,引导救护车和医疗人员进入。
(三)选择有利地形设置急救点,将伤员迅速转移到急救点。
(四)现场中毒人员应迅速脱离现场,转移到空气新鲜的地方,松开扎紧的衣服,仔细检查病人的病情。
(五)现场急救注意事项。
1.做好自身及伤病员的个体防护。
2.防止继发性损害。
3.至少2
3人为一组集体行动。
4.所用救援器材具备防爆功能。发生腐蚀性伤害则先用大量水冲洗然后送医院。
(六)搬运伤员时注意事项。
1.根据伤情,选择搬运方法和工具,注意保护受伤部位。
2.呼吸已停止或呼吸微弱以及胸部、背部骨折的伤员,禁止背运,应使用担架或双人抬运。
3.搬运时动作轻,不可强拉,运送要迅速及时,争取时间。
4.救护在高处作业的伤员,应采取防止坠落、摔伤的措施。
五、进出人员、装备的洗消
(一)在轻危区与安全区交界处设立洗消站;
(二)洗消的对象包括轻度中毒人员、重度中毒人员在送医院治疗之前、现场医务人员、消防和其他抢险人员、染毒群众及染毒器具;
(三)收集并处理洗消污水。
应急人员到达现场后,根据污染物的性质,事件类型、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结合事件发生单位的应急预案做出应急响应工作。
一、了解现场情况
(一)事故地点及原因。
(二)人员伤亡情况。
(三)事故类型(固定源、移动源;火灾爆炸次生、泄漏等)。
(四)污染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
(五)周边居民、建筑物、地形地貌等。
二、排查
(一)搜寻遇险人员。
(二)使用检测仪器测定泄漏物质、浓度、扩散范围。
(三)测定风向、风速等气象数据。
(四)确认设施、建(构)筑物险情及可能引发爆炸燃烧的各种危险源。
(五)确认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六)确定攻防路线、阵地、设立指挥部。
(七)现场及周边污染情况。
(八)排查引发环境事故的污染源。
三、现场隔离
(一)根据现场、排查情况确定隔离区域。
(二)将隔离区域划分为重危区、中危区、轻危区和安全区,并设立警戒标志,在安全区视情设立隔离带。
(三)合理设置出入口,严格控制各区域进出人员、车辆、物资,并进行安全检查、逐一登记。
四、控制污染源
(一)制定现场监测方案,开展应急监测。
(二)根据排查及监测结果,确定污染消除方案并实施。
(三)禁绝火源。
(四)现场处置措施。
1.对于毒害类气体泄漏或次生大气污染物类事故,采取堵、截、转等方式切断泄漏源,利用喷洒洗消液、抛撒粉状消毒剂等方式消除空气中毒气污染。
2.对于陆上液态物质泄漏,采取堵截、收容、覆盖、转移等方式。
3.对于水体污染事故,考虑污染物主要特性和入水后的短期行为,将危险化学品划分成四大类,具体划分如下:挥发性危险化学品、漂浮型危险化学品、溶解型危险化学品以及沉降型危险化学品。
(1)挥发型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喷雾稀释、化学洗消、强力驱散等。
(2)漂浮型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泡沫覆盖、围油栏围控、分散剂法、机械回收、吸收剂法、现场焚烧等。
(3)溶解型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化学洗消、絮凝法、活性炭吸附。
(4)沉降型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固化底床、动力捕捞、深水挖掘。
4.对于溢油类事故,根据事故特点决定所选择的溢油应急处置对策,选择适用的溢油应急设备,采用控制溢油源、应急卸载和水下抽油、溢油围控、机械回收、吸附回收等方法对溢油进行清除回收。
5.对于应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器材、吸附材料、废液等固体废物和事故废水(消防废水)等,统一回收处置。确保事故废水全部得以处理。
五、事故现场洗消
(一)少量残液,用干砂土、水泥粉、煤灰、干粉等吸附,收集后单独处置。
(二)对于污染局部土壤的事故,应对被污染的土壤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污染地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采样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决定进一步的处理对策。
(三)现场环境检测合格后,清点人员、车辆及器材。
(四)撤除警戒,做好移交,安全撤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