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42386635/2024-26014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浦口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4-04-10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区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辐射事故 应急预案(2023版)》的通知 | ||
文 号: | 浦政发〔2024〕25号 | 关 键 词: | 辐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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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辐射事故 应急预案(2023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浦口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3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浦口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023版)
为了健全南京市浦口区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机制,最大程度控制或减缓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2014年第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号);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5)《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环办核设函〔2024)43号);
(6)《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
(7)《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省政府令第75号)
(8)《江苏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苏政办函〔2020〕26号);
(9)《南京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宁政办发〔2020〕22号);
(10)《南京市浦口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浦政发〔2023〕10号)。
本预案适用于南京市浦口区行政区域内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因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事件。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4)可能对浦口区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外部区域的辐射事故;
(5)国内外航天器在浦口区境内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6)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1.4.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发生辐射事故后,救援人员做好自身安全防护优先开展人员抢救应急处置行动。
依法加强对放射源的监督管理,做好日常监测、监控工作,建立突发辐射事故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控制、消除隐患。
1.4.2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在省、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负责浦口区行政范围内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配合上级辐射应急机构做好跨区及较大以上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接受其对事故应急工作的指导与支援。
1.4.3加强联动,大力协同
加强与省、市辐射事故应急机构以及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联动与信息互通,根据各自职责,大力协同,共同做好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1.4.4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当辐射事故即将发生或发生后,应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及时上报信息,科学决策,快速应对,合理处置,做好信息公开和善后处理工作。
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把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等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对浦口区内可能或已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境外发生的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当浦口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浦口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成立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配合上级辐射应急机构做好跨区及较大以上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浦口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浦口生态环境局、区委宣传部、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以下简称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卫健委、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3.1.1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1)批准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启动,启动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或跨区域的一般辐射事故的前期应急响应行动,向区政府提出一般辐射事故应急终止的建议;
(2)领导、指挥和协调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响应行动;
(3)传达落实区政府和省、市相关部门的指示、指令;
(4)负责向区政府和省、市相关部门及时报告应急信息,批准向区政府和省、市相关部门汇报的事故报告和应急工作报告;
(5)负责本辖区内(不跨区)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外部力量对辖区内辐射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援;
(6)负责或指导宣传部门做好信息发布、舆情引导和维稳工作;
(7)完成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1)浦口生态环境局
负责组织处置一般辐射事故,负责组织协调一般辐射事故辐射环境监测和事故处置情况的实时报告、总结报告,对辐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配合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或跨区域的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行动;负责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对事故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等提出处理建议、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的宣传、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开展应急能力建设,落实辐射事故应急准备,维持应急响应能力。
(2)区委宣传部
负责做好辐射事故的舆论引导工作,配合指挥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3)公安分局
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组织执行事故发生地的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等任务,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4)区财政局
负责保障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响应和应急体系的运行经费。
(5)区卫健委
负责辐射事故现场的卫生应急处置;负责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负责可能受到辐射伤害人员健康影响的评估;配合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和舆论引导;配合参与辐射事故其他相关应急处置行动。
(6)区应急管理局
及时将在安全事故中获悉的辐射事故信息通报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现场涉及安全事故的处置、监管;参与辐射事故其他相应应急处置行动。
(7)各街道办事处
服从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配合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落实辐射应急指令。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设在浦口生态环境局,负责区辐射事故应急的日常工作和辐射事故应急现场协调指挥工作。
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主任由浦口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浦口生态环境局、区委宣传部、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卫健委、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相关科室派出人员组成。
(1)日常值班。发生辐射事故时,通知相关领导,建议成立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2)负责传达落实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的事项并检查落实情况;对接上级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3)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警机制,及时收集、分析、通报辐射事故相关信息;
(4)负责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预案适时组织修订完善;
(5)负责与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和信息交换工作,负责组织交换文件和报告;
(6)建立辐射事故应急值班制度,公开值班电话;
(7)负责编制应急响应总结报告;
(8)负责事故时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相关人员现场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与外部支援力量的对接协调工作;
(9)向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指导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习。
由浦口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各组有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专家的召集和协调;负责各组的现场指挥调度和后勤保障;负责提供辐射事故地点及相关单位的基础资料,及时报告现场应急信息。公安分局、区卫健委配合。
由区委宣传部组织实施。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向应急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接待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
由浦口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负责制定辖区内一般辐射事故处置方案;负责协调事故现场放射性污染的处置;提出外部处置力量支援建议;配合省、市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对易失控的放射源实施收贮。
由浦口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对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支援;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
由公安分局组织实施。负责事故区交通管制和警戒;组织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至事发地沿途的治安和交通疏导;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等事故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协助进行公众的撤离安置;组织打击辐射事故信息造谣等违法行为;申请外部公安机关支援力量。
由区卫健委组织实施。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卫生救护、现场受辐射伤害人员的救治和可能导致的人员辐射危害评价;负责向受辐射事故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并根据监测结果提出食物和饮用水控制的建议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卫健部门支援力量。
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浦口生态环境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放射源实施有效监控,预防和杜绝辐射事故的发生。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浦口生态环境局对辖区内核技术利用项目进行动态信息监控,重点收集、报告和处理Ⅳ、Ⅴ类放射源信息,Ⅳ、Ⅴ类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
5.1.1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
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在接到辐射事故报警后,应立即启动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核实情况并初步判断事故级别。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应在接到事故报警2小时内报区政府和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接到事故初报后立刻报送区政府和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5.1.2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见附件1),由辐射工作单位发生辐射事故时填写,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类型,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类型、污染方式、污染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等初步情况;
(2)续报需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见附件2);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采取的应急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事故经验教训,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需开展的善后工作,并填写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见附件3)等。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区政府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立即成立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处置行动。
5.2.1较大以上辐射事故(一级、二级、三级和跨区域)应急响应
由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组织、指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防止辐射污染蔓延,控制事态扩大。建立与省、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的通信联络,随时报告事故进展情况。省、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在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5.2.2一般辐射事故(四级)应急响应
由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本应急预案并按下列程序响应: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协调相关领导、应急救援队伍立即赶赴事发地现场,成立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现场应急救援行动,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有权采取以下临时控制措施: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当干预水平达到相应限值时,实施让公众进入室内或留在室内、隐蔽、撤离的措施;受影响的地区的交通管制、治安保卫。
现场监测组和现场处置组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调开展应急监测,初步判明污染情况,提出处置和安全防护建议,必要时请求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和处置技术支援,或请求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力量直接参与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和处置工作。
辐射事故现场必须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出入事故现场程序,并密切关注和严格控制应急救援人员的个人受照剂量。
根据辐射事故的现场监测情况,应告知群众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当需要转移群众时,应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经指定路线转移至指定的安全地域。对于受到或怀疑受到急性辐射损伤的人员,应迅速送往专门的辐射损伤医疗单位进行诊断治疗。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单位提供就诊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或估计结果,以及具体的个人受照剂量情况。
由区政府组织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分配救灾款物,指导转移、安置受到影响的群众,确保24小时内应急物资运送到位,确保应急期内受到影响的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保证通信渠道畅通。确保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与上级部门、各现场处置小组、事故责任单位之间的及时联络和信息交流。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一般事故的信息统一发布,或在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指导下对较大以上辐射事故信息进行发布,确保信息准确、权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应急响应终止应具备下列条件:
(1)环境放射性水平已降至国家规定的限值以内;
(2)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或可控;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必要。
一般辐射事故由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命令。
较大级别以上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终止,按省、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应急行动终止后,配合省、市人民政府要求进行应急总结和开展事故后续工作。
5.10后续处理
(1)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辐射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检查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放射源或仍未查清下落的,由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分局作阶段报告,并提交给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2)浦口生态环境局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对事故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对遭受辐射污染场地的清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辐射后续影响的监测、辐射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并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进行后期环境辐射监测及制定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3)由区卫健委组织对参与事故应急响应的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个人受照剂量进行评估,对造成受伤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治,对事故影响区域的居民开展心理咨询服务。
(4)区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5.11总结评估
(1)区政府指导有关部门及辐射事故单位查出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对事故责任人(单位)进行查处。
(2)应急响应终止后,有关部门对辐射事故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进行总结,1个月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3)根据实践经验,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本级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
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经费,纳入浦口区财政预算。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突发辐射事故防控准备,包括应急技术装备添置、应急救援行动处置、人员培训及日常经费开支等。
各相关部门及单位应在积极发挥现有监测、处置等能力的基础上,积极按照工作职责要求和辐射事故处置特点,配备相应的应急监测设备与防护用品,加强应急处置能力的建设,保证在突发辐射事故时的应急行动所需。
应急指挥部征用警务、城管通讯平台,协调电通管部门,确保有关部门及专业组之间的通讯畅通。
6.4技术保障
建立辐射事故预警系统,组建专家咨询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故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辐射事故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队伍。
6.5宣传
加强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辐射安全基本知识和辐射事故预防常识,增强公众自我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
6.6培训
加强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处置等人才。
6.7演习
按照本预案要求,适时组织进行不同类型的辐射事故应急演习,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预案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根据本预案,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备案。
7.2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浦口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南京市浦口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浦政办发〔2020〕27号)废止。
附件:1.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2.辐射事故续报报告表
3.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
附件1
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事故单位 名 称 | (公章) | ||||||||||||||
法定代表人 | 地址 | 邮编 | |||||||||||||
电 话 | 传真 | 联系人 | |||||||||||||
许可证号 | 许可证审批机关 | ||||||||||||||
事 故 发生时间 | 事故发生地点 | ||||||||||||||
事故 类型 | 人员受照 人员污染 | 受照人数 受污染人数 | |||||||||||||
丢失 被盗 失控 | 事故源数量 | ||||||||||||||
放射性污染 | 污染面积(m2) | ||||||||||||||
序号 | 事故源核素名称 | 出厂活度(Bq) | 出厂日期 | 放射源编码 | 事故时活度(Bq)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状态(固液态) | |||||||||
序号 | 射线装置 名称 | 型号 | 生产厂家 | 设备编号 | 所在场所 | 主要参数 | |||||||||
事故经过情况 | |||||||||||||||
报告人签字 | 报告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附件2
辐射事故续报报告表
事故单位 名 称 | (公章) | ||||||||||||||
法定代表人 | 地址 | 邮编 | |||||||||||||
电 话 | 传真 | 联系人 | |||||||||||||
许可证号 | 许可证审批机关 | ||||||||||||||
事 故 发生时间 | 事故发生地点 | ||||||||||||||
事故 类型 | 人员受照 人员污染 | 受照人数 受污染人数 | |||||||||||||
丢失 被盗 失控 | 事故源数量 | ||||||||||||||
放射性污染 | 污染面积(m2) | ||||||||||||||
序号 | 事故源核素名称 | 出厂活度(Bq) | 出厂日期 | 放射源编码 | 事故时活度(Bq)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状态(固液态) | |||||||||
序号 | 射线装置名称 | 型号 | 生产厂家 | 设备编号 | 所在场所 | 主要参数 | |||||||||
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及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 |||||||||||||||
报告人签字 | 报告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附件3
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
事故单位 | 名 称 | 地 址 | |||||||
许可证号 | 许可证审批机关 | ||||||||
事故发生时间 | 事故报告时间 | ||||||||
事故发生地点 | |||||||||
事故类型 | 人员受照 人员污染 | 受照人数 受污染人数 | |||||||
丢失 被盗 失控 | 事故源数量 | ||||||||
放射性污染 | 污染面积(m2) | ||||||||
序号 | 事故源核素名称 | 出厂活度(Bq) | 出厂 日期 | 放射源编码 | 事故时活度(Bq)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状态(固/液态) | |||
序号 | 射线装置 名称 | 型 号 | 生产厂家 | 设备编号 | 所在场所 | 主要参数 | |||
事 故 级 别 | 一般辐射事故 较大辐射事故 重大辐射事故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 ||||||||
事故经过 和处理情况 | |||||||||
事故发生地 环保部门 | 联系人 | (公章) | |||||||
电 话 | |||||||||
传 真 |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