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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742386635/2024-47179主题分类:    旅游、文化、广播、新闻出版
    组配分类:    区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4-06-24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文  号:    浦政办发〔2024〕19号 关 键 词:    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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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浦口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京市浦口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620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浦口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浦口区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处置旅游安全事故的能力,及时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保证应急指挥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

    1.2  编制依据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江苏省文化和旅游活动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京市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南京市浦口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浦口区旅游行业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浦口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导致的旅游者伤亡及被困的应急处置。

    1.4 分类分级

    1.4.1  分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对旅游活动可能产生较大影响,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暴雨、洪涝、台风、龙卷风、冰雹、高温、寒潮、大雾、雨雪冰冻、雷暴、地震、滑坡及其次生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设施设备损坏、经济损失等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旅游包车、游船等交通运输事故,电梯、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压力容器(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过山车、观光缆车、索道、滑道等大型游乐设施设备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对社会稳定、旅游产业发展、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等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动物疫情、急性中毒、食品卫生、职业中毒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在国家等级旅游景区、旅游星级饭店以及博物馆等场所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社会恐慌、形象受损等,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恐怖袭击事件、个人极端暴力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大型群众性聚集活动拥挤踩踏事故等。

    1.4.2  分级

    参照《旅游安全管理办法》,根据旅游事故的危害程度及造成的影响范围,将浦口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旅游安全事故分为级旅游安全事故、级旅游安全事故两个等级。

    1.4.2.1  I级旅游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旅游安全事故: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旅游者20人以上、5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3)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6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6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

    4)其他在境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并对旅游活动造成一定威胁的事件。

    1.4.2.2  Ⅱ级旅游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级旅游安全事故:

    1)造成或可能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或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旅游者2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3)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4)其他在境内外产生影响,并对旅游活动造成威胁的事件。

    以上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履行区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旅游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从源头上防止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稳定工作的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事故控制在萌芽阶段,及时消除诱发旅游安全事故的各种因素。

    3)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建立多部门组成的区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应急处置行动,按照响应等级履行指挥职责;各街场、园区、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应急处置职责。

    4)依法处置,加强管理。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建立和完善规范、协调、快速、高效的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体系、制度和机制。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旅游安全事故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大力提高处置旅游安全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5)快速反应,相互配合。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各部门相互配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紧密衔接,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

    6)信息公开,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权威信息,认真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提高宣传引导的导向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区应急指挥机构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其日常办事机构为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文旅局,主任由文旅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2.1.1  区应急指挥部组成

    区应急指挥部由分管文化和旅游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指挥,文旅局、应急管理局、卫健委主要负责人和公安分局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区委办、政府办、纪委(监委)、宣传部(网信办)、区委统战部、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分局、民政局、财政局、规资分局、生态环境局、城建局、房产局、交通局、水务局、文旅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气象局、城市数字治理中心、消防大队、浦口供电服务中心、南京通管办浦口办事处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2.1.2  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全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制订旅游安全相关政策、规程和工作制度等,部署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各项准备工作,决定启动、变更和结束事故应急响应,组织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协调事故后期处置。

    2.1.3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全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委办、政府办:负责区应急指挥部与区委、区政府以及其他领导的联系和协调有关事务。

    纪委(监委):负责监督检查旅游安全工作职责履行、救援措施落实、救援款物管理使用等;查处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各类违纪行为。

    宣传部(网信办):负责把握全区旅游安全事故宣传工作导向,组织、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全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新闻报道,统筹协调指导旅游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协助文旅、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信息发布。

    统战部:负责全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过程中涉及民族、宗教、侨务事务等问题的政策指导和协调工作。

    发改委:承担救援物资储备和管理,按照指令组织调运。

    工信局:负责协调旅游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急需的救灾物资。

    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阻挠旅游安全事故工作、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旅游安全事故应急物资以及破坏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负责交通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协助妥善处置因旅游安全事故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安置。

    民政局:负责组织旅游安全事故人员救助工作,做好人员避险转移,统筹协调社会慈善救助活动:组织指导突发事件中遇难人员的遗体处置工作等。

    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旅游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应急管理等资金,并监督使用。

    规资分局:负责提供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测绘地理信息;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景区内森林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等监测、预警和处置工作,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预警信息;做好景区内森林护林防火工作;指导旅游系统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同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生态环境局:负责旅游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应急监测,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关环境信息,并指导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

    城建局:负责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故施救所需施工领域的工程机械、救援器材和其他特种设备。

    房产局:负责配合区机关相关部门、区人民政府做好重大房屋安全应急处置,指导开展因灾毁损房屋安全鉴定等工作;参与相关事件发生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

    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援物资和人员转移安置交通工具;负责配合公安部门保证全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车船的畅通无阻。

    水务局:负责相关水域水情监测,提供相关水域的重大水情信息;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属于水库旅游项目的水上应急救援工作;承担防洪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文旅局:负责组织全区旅游安全体系建设,牵头建立完善全区旅游安全事故工作规则和应急预案;收集、整理、汇总、上报较大及以上旅游安全事故信息;承担旅游安全事故信息发布。

    卫健委:负责全区旅游安全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做好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核查报送医疗卫生信息。

    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抢险救援力量,负责调拨救灾物资;承担事故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统计。

    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和指导涉及旅游食品安全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做好涉旅游食品安全工作;负责督促指导企业做好涉旅游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气象局:负责旅游安全事故期间的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并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的突发事件灾害调查、评估及气象分析等工作。

    城市数字治理中心:负责配合协调气象、公安、交通等部门提取全区旅游安全事故所需的监测数据、视频资源等,保证数据、视频质量和传输时效,保障政务网等相关网络畅通稳定。

    消防大队:负责参与区旅游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协助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安置。

    供电服务中心:负责事发现场电力设施安全,负责做好全区旅游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现场的电力供应。

    南京通管办浦口办事处:负责组织通信设施抢险抢修,保障全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通信畅通。

    2.1.4  指挥机构编成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下列七个职能组,承担相应工作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文旅局牵头,区委办、政府办、发改委、公安分局、财政局、规资分局、交通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气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调配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调集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协调召开指挥部各类会议,督促落实指挥部议定事项。

    抢险救灾组:由应急管理局牵头,房产局、公安分局、交通局、水务局、文旅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以及应急救援专家和事故发生单位参加,主要负责初步查明旅游安全事故的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后果,拟定抢险救援方案并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协调遇险遇难人员搜救工作。

    警戒疏散组:由公安分局牵头,交通局、事故发生单位参加,主要负责事故可能危及区域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现场保护和警戒、维护现场秩序等工作。

    医疗救护组:由卫健委负责,主要负责组织调配医疗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等医疗卫生资源,协调旅游安全事故现场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为现场救援人员、受伤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

    社会维稳组:由公安分局牵头,宣传部(网信办)、统战部、民政局、文旅局等部门和属地单位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故现场暴力事件紧急处置、秩序维护等工作,严厉打击借机聚众闹事、利用网络媒体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协调化解因旅游安全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

    宣传报道组:由宣传部(网信办)牵头,政府办、文旅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属地单位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旅游安全事故新闻报道工作,及时发布应急处置情况,做好舆论引导。

    专家指导组:根据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遴选安全咨询、医疗救护、抢险救援、卫生防疫、交通运输、法律救济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必要时参加旅游安全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1.5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区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街场、园区、平台应急指挥机构

    各街场、园区、平台设立本级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所辖区域的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区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后,按照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

    应急管理局、气象局、水务局、规资分局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影响文化和旅游活动安全的信息通报文旅局。

    文旅局应当对有关部门通报的,以及通过网络、广播电视等渠道主动搜集掌握的可能影响旅游活动安全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当预判认为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风险较大时,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2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等级由高至低分为一级(红色)、二级(橙色)、三级(黄色)和四级(蓝色)。一级(红色)和二级(橙色)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市人民政府受委托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三级(黄色)和四级(蓝色)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受委托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

    预警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预测旅游活动突发事件的预警类别、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通过广播电视、应急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渠道进行传播。文化和旅游活动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预警信息的传播工作,督促文化和旅游活动组织者、承办者以及活动场所管理者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传递。

    3.3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人民政府、各街场、园区、平台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观测频次和预报,畅通信息接收渠道,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突发事件发生,并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1)及时做好旅游活动预警信息宣传与相关情况通报工作,密切跟踪应急准备进展情况;

    2)转移、撤离或疏散容易受到旅游安全事故危害的人员和财产,并妥善安置;

    3)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4)通知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响应准备,确保有关人员能够迅速完成集结,防护设施、装备、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

    5)必要时,中断旅游活动。

    3.4  预警变更和解除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收到交通、气象、自然资源、卫生等部门在对气象、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预报信息做出变更时,应及时通过媒介对外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送

    1)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文化场所、星级饭店、旅行社领队、导游和旅游场所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内向本单位和区应急指挥部报告。

    2)区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旅游团队、旅游(点)等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导致旅游者被困、伤亡报告后,要主动了解掌握核准有关信息,第一时间将情况报告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特殊情况可以越级上报。

    3)当发生外国和港澳台游客伤亡事故时,接待旅行社要在第一时间将事件发生的详细情况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并及时通报公安分局、统战部。

    4)发生较大以上旅游安全事故后,除首次报告外,要及时续报旅游安全事故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信息。

    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信息来源、事件类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影响范围、发展态势及处置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4.2  先期处置

    事发文化旅游团队和单位要在事发后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区应急救援力量不足时,可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请求支援。

    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在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的同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及时组织应急救援,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现场救助应急处置内容包括:封锁事发现场,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抢救受害人员,设立人员疏散区,对旅游安全事故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清理旅游安全事故现场。

    4.3  分级应对

    I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并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街场、园区、平台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及时掌握汇报事态发展,加强处置工作指导。

    4.4  响应行动

    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区应急指挥部报区委区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同时按照规定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和上级有关部门。

    4.5  响应终止

    当旅游安全事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时,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旅游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提出善后处置的意见,并报区人民政府。

    5.2  保险理赔

    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区应急指挥部指派有关部门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  调查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区应急指挥部协同相关部门对旅游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撰写调查报告,上报区人民政府。一般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查明安全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制定改进措施,区政府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在本区发生的较大以上旅游安全事故,区应急指挥部应当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总结调查工作。根据需要,相关部门和单位、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配合调查评估工作。

    6  保障措施

    区政府及各职能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旅游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旅游安全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事故发生后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6.1  队伍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应按照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范适度、协调配合、指挥得当、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依托公安、武警等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构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立联动机制,确保应急救援响应及时。

    6.2  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统筹安排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和应急培训、演练所需经费,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

    旅游活动组织者、承办者以及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做好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和救援的必要资金保障。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6.3  物资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要掌握本地应急救援物资装备情况,在事故状态下,能快速提供和调配现场应急救援所需资源,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实施。旅游活动组织者、承办者以及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储备必要的物资和装备。

    6.4  信息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与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通信设施系统,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在安全事故发生时通信畅通。畅通相关信息的交流沟通渠道,保证各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各项应急救援有关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情况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

    6.5  医疗保障

    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发改委等部门应根据本区应急物资储备机制,按照旅游安全事故实际情况,及时提供药品、医疗器械等卫生医疗设备,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伤员及家属心理疏导等工作。

    6.6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局、公安分局等部门和单位应保证旅游安全事故中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必要时,对现场及相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并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开通水上和空中紧急运输。

    6.7  治安保障

    公安分局视情在事发现场设立警戒区、缓冲区、隔离区和疏散区,维护治安秩序,并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文物)和设备的安全保护。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

    区应急指挥部和成员单位应加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7.2  培训

    区应急指挥部和成员单位要组织对处置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加强应急救援技术的研讨和交流,提高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

    7.3演练

    区应急指挥部每年协调组织一次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加强和完善各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工作。通过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旅游安全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旅游消费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安全事故。

    旅游者:本预案所称的旅游者,是指以观光、休闲、度假等为目的,从事旅游活动的人或由具有相关资质并经有关部门许可、登记成立的旅行社组织、接待的国内外游客。

    旅游者被困:指由于旅游突发事件而导致的可能危及旅游者生命安全的状况。

    8.2  预案编制与修订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文旅局负责预案管理和预案修订完善。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8.3.1  奖励

    在全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8.3.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旅游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文旅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预案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关于《南京市浦口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政策解读

              动漫解读:《南京市浦口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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