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42386635/2025-47826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组配分类: | 解读材料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5-07-14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收回街道部分行政处罚权赋权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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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收回街道部分行政处罚权赋权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文件背景
前期经街道梳理、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等程序,我区形成了《关于呈请市政府向省政府报批浦口区街道收回部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请示》。现请示已经市政府审核,并报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已同意收回街道部分行政处罚权赋权事项,故将有关事宜通知并公示。
二、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收回南京市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赋权事项的函》(苏司函〔2025〕12号)。
三、主要内容
2025年7月10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收回街道部分行政处罚权赋权事项的通知》(浦政办发〔2025〕12号)正式印发,收回原部门赋权街道的行政处罚权143项,保留综合行政执法局赋权街道的行政处罚权14项。
四、工作要求
一是原赋权部门要做好相关行政权力的收回和承接工作,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确保权力平稳过渡,避免出现管理空白。
二是各街道办事处要配合原赋权部门做好收回工作,保留的赋权事项纳入街道“基本履职事项清单”,综合行政执法局要配合做好保留事项的相关衔接工作。
三是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各街道办事处按照保留的赋权事项依法履职,已立案但未完成的处罚事项,一律移交原赋权部门承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