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42386635/2025-53032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体裁分类: | 公告 |
发布机构: | 浦口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 生成日期: | 2025-08-05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浦口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行政执法委托书公示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南京市浦口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行政执法委托书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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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行政执法委托书公示
南京市浦口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行政执法委托书公示
委托单位:南京市浦口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法定代表人:成相东
受委托单位:南京市浦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赵如勇
为全面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整合执法职能,创新执法机制,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行政执法事项的规定》等规定,委托单位委托受委托单位按照下列要求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委托执法内容
南京市浦口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行政处罚权(见附件)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联的行政检查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变化动态调整。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配合委托单位做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涉及房地产领域的事项行使行政检查权;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有违法行为,责令违法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二)行政处罚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委托单位执法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处罚权和委托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自由裁量基准依法依规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职责
(一)委托单位职责
1. 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2.对委托事项行使中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委托单位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3. 及时通知受委托单位派员参加本单位或上级部门组织开展的业务知识培训活动,并将相关文件抄送受委托单位。
4. 委托单位负责履行本行业的日常监督管理,是行业日常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和开展行业专项治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应当将与委托执法事项相关的日常行业监管发现的违法信息及时提供给受委托单位,并及时转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执法解释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动态信息。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 受委托单位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将受委托事项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2. 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向委托单位报送相关报表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次月5日前向委托单位报送当月委托执法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或迟报。妥善保存执法档案,及时将文书档案归档。
3. 受委托单位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无权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请委托单位和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4. 受委托单位应派员参加因委托执法而引起的行政复议、诉讼,为应诉答辩提供支持。
四、委托期限
自2025年5月12日至2027年5月11日止(期间如省赋权,协议于省赋权事项公布实施之日终止)。本委托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附件:委托行政处罚事项清单